78歲老人乘扶梯摔倒獲賠後又索賠,法院:不行!
近年來,電梯事故頻發,倘若乘客在地鐵站內乘坐扶梯時摔倒受傷,地鐵站管理方是否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一名乘客在自動扶梯上摔倒,向軌道交通公司索賠,約定一次性賠償結束後不再提出其他賠償,卻事後反悔,雙方引發糾紛。
2021年12月22日,78歲的吳某某乘地鐵外出。在地鐵站乘坐自動扶梯時,吳某某雙手均提着物品,未站穩並倚靠電梯側板,隨後在扶梯上摔倒。工作人員及時關停自動扶梯並進行緊急救護。次日,吳某某入院進行手術治療,經診斷爲“右股骨頸骨折”。
2023年2月17日,軌道交通公司和吳某某簽訂《事故一次性賠償達成協議書》,其中明確約定由軌道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45900元作爲該事故的一次性賠償,賠償結束後,軌道交通公司承擔責任終止,吳某某不得就該事故再提出其他相關索賠。
軌道交通公司在向吳某某支付45900元后,吳某某又稱,軌道交通公司作爲公共場所運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摔傷,並稱出院後仍未完全康復、腿腳不便,又摔倒過一次,致手骨骨折併入院治療,自己兩次摔倒實際支付的治療和康復費用遠超軌道交通公司支付金額,軌道交通公司應進行賠償。
2024年5月,吳某某訴至崑山法院,請求判令軌道交通公司再行賠償兩次住院的護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餘元。
軌道交通公司辯稱,第一,其在經營過程中無明顯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吳某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自身年邁的情況下,出行時理應加強注意、量力而行。第二,吳某某兩次摔倒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對吳某某理賠要求不予認可,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原則根據《協議書》支付45900元,賠償請求應已結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前扶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其他乘客均正常乘坐通行,吳某某摔倒後,地鐵站工作人員及時停梯並對吳某某採取了應急救助措施。每部自動扶梯處均設置了醒目乘梯須知、警示標貼、語音提醒及告示牌提示,事發後維保人員檢查扶梯設備並出具扶梯運行正常的報告證明。
吳某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其手提物品乘坐自動扶梯,未站穩並倚靠電梯側板而摔倒,系自身原因導致受傷。作爲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軌道交通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故依法不應對吳某某的受傷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雙方簽訂的《事故一次性賠償達成協議書》中明確由軌道交通公司一次性支付45900元作爲該事故的一次性賠償,賠償結束後,軌道交通公司就該事故承擔責任終止。軌道交通公司已實際按協議進行支付,在此情形下,吳某某單方認爲其實際支付費用遠超約定的賠償金額,不能覆蓋自身損失,因此《協議書》顯失公平、應予撤銷等觀點於法無據,亦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對公民誠信的基本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