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這初中生借車撞人了!法院這樣判!

未成年人借車致禍,法官調解促成事了

近日,隆回縣人民法院金石橋法庭成功調處了一起因未成年駕駛二輪摩托車導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

2023年3月22日早上6時許,正在司門前中學讀初三的魏某某駕駛其父親所有的無牌無保險的二輪摩托車上學,途中遇到同村同校的學生肖某,便搭載其前往學校上學。

因去往學校的某一段小路行人較多,魏某某不敢在搭載人的情況下駕駛,遂由肖某代爲駕駛。到校後魏某某因急於趕課,便要求肖某將摩托車停好。當日下午放學後,同校年僅15週歲的鄒某與肖某在司門前鎮中學門口一飯店閒談,鄒某詢問肖某是否有摩托車,肖某稱有,車是魏某某父親的,車鑰匙在自己身上。鄒某則以回家吃飯爲由向肖某借車,吃完後便爲該摩托車加滿油送回,肖某同意了。當晚7時許,因鄒某送車途中操作不當,車輛右滑導致行人胡某某受傷,鄒某見狀連忙駕車逃離現場。交警部門通過調查取證,確定以上事實,並認定鄒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胡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鄒某家長將胡某某送往醫院救治,並墊付全部醫藥費近四萬餘元。經司法鑑定,胡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原告胡某某遂將鄒某及其監護人、車輛所有人魏某某之父訴至本院。魏某某之父收到本院傳票後認爲肖某借車亦有責任,遂申請追加肖某及其監護人作爲被告。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後,分析了被告各自過錯,同時肯定了被告鄒某父母的積極救助行爲,與三方當事人言明利害,從中調解。最終原告胡某某也進行了適當讓步,三方達成調解協議:除去鄒某某的監護人已墊付的醫藥費外,原告同意三方被告再支付賠償款70000元后一次性結案,其中魏某某父母賠償10000元及承擔摩托車損失,肖某父母賠償17000元,鄒某父母再支付43000元及案件受理費。通過調解結案,做到真正的案結事了,避免三方後續的矛盾衝突。

法官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禁止駕駛機動車,未滿十六週歲禁止騎行電動自行車,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不能駕駛機動車,且機動車應繳納交強險才能上路行駛。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魏某、肖某、鄒某作爲未成年人,其過錯行爲造成他人損害,作爲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爲避免此類交通事故的再次發生,作爲孩子應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避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傷害。對於家長而言,應該主動承擔起監管責任,樹立交通安全意識,加強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來源:隆回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