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家庭遺囑多次變更引發“搶房”大戰 龍華區法院理清關係這樣判
南海網3月24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日前,記者從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宗涉及家庭房產歸屬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該案歷經多次家庭內部財產分配的變化,最終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法駁回原告繼母桂嬸(化名)及其三名子女對四層自建房的分割請求,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原告彪叔(化名)與前妻所生長子阿勇(化名)夫婦。
多次變更遺囑難掩產權真相
原告彪叔與桂嬸爲夫妻關係,被告阿勇爲原告彪叔與前妻所生長子,阿梅(化名)爲阿勇的妻子。原告阿浩(化名)、阿娜(化名)、阿宗(化名)爲原告彪叔、桂嬸所生子女。位於海口市某村的第A號土地登記的使用權人爲原告彪叔。2017年7月6日,原告彪叔與桂嬸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協議明確:A號土地歸彪叔個人所有,B號土地歸桂嬸。次日,彪叔公證遺囑將A號土地使用權遺贈給長子阿勇夫婦。隨後阿勇夫婦出資建成四層樓房,彪叔更出具《建房協議》確認“建房資金與家族其他成員無關”。
然而,家庭內部的財產分配並未因此塵埃落定。2019年1月,彪叔夫婦突然簽署《分家析產書》,推翻此前約定,聲稱新樓一至三層分別歸屬阿浩、阿娜、阿宗,四層歸阿勇夫婦。同年7月,彪叔再次通過公證撤銷了2017年的遺囑。到了2022年6月,年邁的彪叔又第三次通過公證遺囑,將A號土地及房產份額改由三名親生子女阿浩、阿娜、阿宗共同繼承。
這一系列的變化,最終導致了家庭矛盾的激化。2022年10月,原告彪叔、桂嬸及子女阿浩、阿娜、阿宗將被告阿勇夫婦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將四層自建房的一至三層交付五原告共同使用,而四樓則歸兩被告共同使用。
在庭審過程中,各原告表示,翻建的新房屋是由阿勇夫婦出資的。在建造涉案房屋前,各原告與阿勇夫婦曾有過口頭商議,全部建房資金由阿勇夫婦承擔,待房屋建好後大家搬進去一起居住,並按照家族習慣分配樓層:原告彪叔、桂嬸居住在一樓,一樓同時分給阿浩,二樓分給阿娜,三樓分給阿宗,四樓則分給阿勇夫婦。然而,阿勇夫婦當庭否認了這些口頭協議的存在,主張他們的建房行爲是基於2017年遺囑的合法繼承,並認爲原告提交的《分家析產書》系單方製作,侵犯了他們的權益,應屬無效。
法院審理根據關鍵證據定歸屬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則爭議焦點在於涉案房屋各樓層所有權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本案中,根據原告彪叔、桂嬸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書》,A號土地使用權爲原告彪叔個人所有,因此原告彪叔有權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原告彪叔於2017年7月7日公證的遺囑中表明其自願將A號土地使用權遺留給兩被告阿勇夫婦,該遺囑雖已於2019年7月17日被原告彪叔公證撤銷,但在兩被告建造房屋時,上述遺囑尚未撤銷,證明原告彪叔此時仍具有將A號土地遺留給被告使用的意思。再結合原告彪叔自行申請報建住房並由兩被告共同出資拆舊建新,以及原告等人對被告阿勇拆除、建造房屋事宜的默許,和原告彪叔與被告阿勇之間父子關係等事實,應當認定在房屋建造期間原告彪叔具有將涉案土地使用權贈送給倆被告的意思表示,因此倆被告在A號土地上拆除舊房、建設涉案房屋的行爲合法。
同時,又根據被告提交的建造房屋時簽訂的《土建協議書》、原告彪叔出具的《建房協議》,以及被告提交的建房支付價款的收條、付款憑證,和原告對被告出資拆除舊房建造新房事實的認可,足以認定涉案房屋系由倆被告出資所建造。因此,倆被告出資在A號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該房屋所有權應歸屬於倆被告。
對於原告提出的雙方曾存在口頭協議以及《分家析產書》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爲,由於阿勇夫婦對原告陳述的雙方存在口頭協議予以否認,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採信。而《分家析產書》系原告彪叔、桂嬸單方製作,其內容是將阿勇夫婦出資建造的涉案房產擅自進行分割,侵犯了阿勇夫婦對涉案房產擁有的所有權,因此該析產書應爲無效文書,不能產生析產的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駁回原告訴求
綜上所述,龍華區法院依法認定阿勇夫婦通過合法報建及出資建造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由於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房屋享有權益,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桂嬸及子女阿浩、阿娜、阿宗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