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賣房成功卻拒付佣金,中介起訴房主獲法院支持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淑秋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管家代理售房”糾紛,房主通過中介成功售房後,以“推廣不夠給力”“成交和推廣無關”爲由拒付佣金。最終,法院判決房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5萬元。
據悉,A公司是一家房產行銷代理公司,公司創立“管家代理出售”模式,接受業主委託進行房屋全權策劃營銷推廣並收取佣金,以向其他中介機構營銷推廣的方式促成交易。
劉女士早在2020年5月就將名下位於廈門某小區房產掛牌出售,但三年來一直未能售出。2023年10月19日,劉女士找到A公司並與之簽訂了《管家代理出售協議》,約定:
劉女士全權委託A公司負責房屋出售營銷策劃推廣,營銷策劃推廣費用由A公司自行承擔,委託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5日,委託期限內房屋成功售出,則視爲A公司完成任務,劉女士需向A公司支付服務佣金,2023年11月6日前成交,服務佣金爲成交價的2%;佣金支付時間:收到購房定金支付50%,收到購房尾款支付剩餘50%;劉女士對於出售房屋要求爲:總價750萬元,定金不低於成交價的5%,付款方式爲一次性付款或商業付款等;劉女士可根據A公司的實際反饋自行選擇客戶成交。
A公司應及時向劉女士反饋銷售進度、客戶看房情況等,安排專業攝影師等制定專業的營銷策劃方案,有權代表劉女士將房產掛牌委託房產中介及各大房產平臺,配合各房產中介公司的掛牌委託要求,並積極組織各個中介公司加大推廣力度。劉女士保證在委託期限內不跳過A公司私自與其他中介公司或個人簽訂售房協議,若劉女士私自將房產出售給其他中介公司或個人,劉女士也應向A公司支付服務佣金。
協議還特別約定A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量化:房產委託掛牌不低於30家房產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門店不低於50個門店,組織經紀人微信推薦不低於500人次。
協議簽訂後,A公司根據房屋具體情況策劃不同文案並組織大量其他中介公司進行宣傳推廣,劉女士於2023年11月1日順利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買受人陳某成交,成交總價750萬元。買受人陳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也完成了過戶。但此時,劉女士拒絕向A公司支付佣金。於是,A公司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支付佣金15萬元。
劉女士辯稱,A公司並未完成合同約定義務,未到達“房產委託掛牌不低於30家房產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門店不低於50個門店,組織經紀人微信推薦不低於500人次”的服務量化要求;房屋的出售,與A公司的推廣沒有任何關係,系買家通過某平臺房源記錄找到其他中介公司與其簽約,A公司並未參與交易的任何一個環節,既未引進意向購買的客戶,也未參與談判、帶看過程,對其與買家達成簽約的結果,沒有起到任何作用,故其不應支付佣金。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劉女士與A公司簽訂的《管家代理出售協議》,A公司爲劉女士提供房屋出售營銷策劃推廣服務,系以向其他中介機構營銷推廣的方式促成交易。
A公司自2023年10月19日接受委託起,即根據房屋具體情況策劃不同文案,並通過大量其他中介公司進行推廣宣傳,僅十餘天后房屋就在委託期限內於2023年11月1日順利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買受人成交,與劉女士主張的自2020年5月開始掛牌出售、卻長期未能成交的情形形成鮮明對比,足以說明A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在促成交易上卓有成效。
雙方約定委託期限內將房屋成功售出,即視爲A公司完成委託任務、達成收取佣金之條件。協議雖特別約定“房產委託掛牌不低於30家房產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門店不低於50個門店,組織經紀人微信推薦不低於500人次”,但合同締約目的是房屋儘快售出,而房屋在量化服務達標前既已成功出售,量化服務後續已無繼續實施之必要。
劉女士以A公司履約不達標、房屋售出與中介服務沒有因果關係等爲由拒絕支付中介費缺乏事實與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劉女士向A公司支付佣金15萬元。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