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翻拍夫手機當證據 小三怒告侵害隱私求償遭打臉
小美事後反控阿芳破解手機密碼、侵害隱私,求償55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人妻阿芳(化名)發現丈夫阿強(化名)行爲有異,查看其手機後,驚覺丈夫與女子小美(化名)有染,不僅有親密對話,小美甚至傳送入境香港的個人資料,阿芳當下翻拍存證並對兩人提告求償,且獲得勝訴。不料,小美事後反控阿芳破解手機密碼、侵害隱私,求償55萬元。但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爲,阿芳行爲屬正當蒐證,駁回小美之訴,全案可上訴。
這起情感糾紛源自阿芳與阿強婚姻期間,小美與阿強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非公開對話及個人資料。阿芳於112年9月2日凌晨,發現阿強手機中的曖昧內容,包括小美的入境登記資料,心碎之餘決定翻拍對話,作爲證據對兩人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並獲判2萬元賠償。
然而,小美不滿個人資料與私密對話遭截圖,反告阿芳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阿芳未經阿強同意「破解」手機密碼,侵害其隱私權,因此求償55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此,阿芳抗辯指出,丈夫主動提供手機密碼,她並未破解,且截圖是爲了訴訟證據,屬正當維權。
法官審理後認爲,現代手機密碼難以憑空破解,阿強既將密碼告知阿芳,應視爲同意她使用手機,小美傳送資料時也未要求保密,難認有何「合理隱私期待」。此外,阿芳是因發現配偶權受侵害才蒐證,目的正當且未將資料外流,不構成違法。
法官強調,阿芳蒐證是爲提起民事訴訟所需,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並非無故竊錄,亦未濫用個資。因此,認定阿芳行爲屬合法權利行使,判決小美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