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妻IPAD豔照當離婚證據 挨告「妨害秘密」無罪理由曝光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在妻子小美(化名)持有的IPAD平板中,發現妻子與美國男網友的私密對話及清涼照,憤而將相關內容翻拍後作爲證據,向法院訴請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在妻子小美(化名)持有的IPAD平板中,發現妻子與美國男網友的私密對話及清涼照,憤而將相關內容翻拍後作爲證據,向法院訴請離婚。不料,小美反控丈夫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近日判決阿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於去年2月間,在高雄岳父母家與妻舅討論離婚事宜時,兩人的未成年兒子無意間聽到談話,主動表示曾看過媽媽平板內的「清涼照」及與不明男子的對話截圖。兒子隨即輸入密碼開啓母親的IPAD,並將平板拿給父親查看。
阿德見狀,當場用手機翻拍下妻子與男網友的電子郵件、對話紀錄及私密照片。之後,阿德在向桃園地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將這些翻拍內容列印出來作爲「民事起訴狀」的附件。小美在收到起訴狀後,發現私密對話與照片竟成爲法庭上的證據,氣得對阿德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檢方起訴認爲,阿德未經妻子同意,無故竊錄並泄漏其非公開之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及第318條之1泄漏電腦持有秘密罪。
然而,桃園地院合議庭卻做出無罪判決。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詳述,刑法妨害秘密罪的「無故」是指欠缺正當理由。本案關鍵在於,阿德當時與告訴人仍是夫妻,負有婚姻忠貞義務的一方是告訴人,阿德是因兒子主動提供平板才「被動接觸」到這些可能證明妻子違反忠誠義務的事證。
法官強調,配偶一方若發現他方有違反婚姻忠誠之虞時,爲維護自身婚姻權益所進行的「個別性蒐證」,與「全面監控」對方生活不同。考量到數位證據容易遭刪除滅失,阿德當下以手機翻拍保全證據,嗣後用於合法離婚訴訟,其手段具有正當性,符合社會常情,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權衡後認爲,小美的隱私權固然應受保護,但在其可能先違反婚姻義務的前提下,阿德爲主張配偶權益所爲的蒐證行爲,保護的法益更爲重大,因此認定阿德所爲並非「無故」,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法官認爲,阿德是在婚姻關係中爲維護自身權益而蒐證,並非「無故」竊錄,且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諭知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