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翻丈夫手機抓出軌,起訴“小三”還246萬!法院:證據採信

來源:揚子晚報

丈夫因涉嫌刑案被羈押期間,其妻在翻看丈夫手機時,發現丈夫出軌證據,丈夫還多次給“第三者”轉賬。爲此,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第三者”返還246萬餘元。而丈夫認爲,上述證據的取得侵害其隱私權,屬於非法證據,不應採信。近期,雲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相關內容顯示,在宋某涉嫌刑事案件被強制羈押在看守所期間,司法機關將其手機交給妻子孫某保管。孫某在翻閱丈夫宋某的手機時,發現宋某與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宋某在隱瞞孫某的情況下,與段某存在金錢往來。因此,孫某向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判令宋某對段某的贈與行爲無效,並要求段某返還她246萬餘元。

在一審中,孫某提交了宋某日記圖片、微信及短信聊天記錄等證明她的訴訟主張,但丈夫宋某質證表示上述證據的取得侵害其隱私權,屬於非法證據,不應採信。但一審法院認定,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孫某作爲配偶翻閱通信設備不應認定爲侵害隱私權的行爲。由此,宋某的質證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

一審法院認爲,宋某爲維繫其與段某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財產贈與行爲應屬無效,但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雙方之間的金錢往來並非完全出於維繫不正當關係目的,雙方之間仍存在正常的交易往來。針對宋某與段某之間金錢往來的性質,一審法院認定段某基於贈與關係所取得的財產5.2萬餘元應向孫某返還。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段某與宋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段某返還孫某夫妻共同財產5.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孫某、段某不服上訴。隨後,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此案例中,宋某曾表示妻子翻看其手機屬於侵害隱私權,屬於非法證據,不應採信。法院則認爲,配偶翻閱通信設備不應認定爲侵害隱私權的行爲。

那麼,夫妻間享有個人隱私權嗎?對此,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認爲,夫妻間查看手機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不能一概而論,需看具體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該規定並未將夫妻排除在外。夫妻間查看手機是否構成隱私侵權,主要看行爲目的、方式及證據合法性等,是否爲維護婚姻關係或共同財產利益、是否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是否僅查看與爭議相關的信息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基於忠實義務的合理懷疑,配偶對共同財產或對方不忠行爲的調查,可能被認定爲正當。

本案中,妻子因丈夫被羈押合法保管手機,發現出軌及贈與證據,屬於維護夫妻共同利益的正當行爲,因此不構成隱私侵權。

李小亮律師指出,夫妻間並不是所有查看手機的行爲都不構成侵權。如果通過破解密碼、監控、恢復數據等手段獲取信息,一般會被認定侵權。同時,如果涉及如健康信息、非婚外情的私人通信等純粹個人隱私,且與維護婚姻關係或共同財產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侵權。因此,夫妻之間仍然享有隱私權,只不過是,相較於普通社會關係,其隱私權的邊界會受到婚姻關係的限制。即使是夫妻關係,處理對方個人信息時,也需要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原則。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