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稱:我己經放下了! 前夫與小三「暗結珠胎」遭提告求償
一段婚姻的破裂,竟因前夫與小三「暗結珠胎」引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婚姻的破裂,竟因前夫與小三「暗結珠胎」引爆!小美(化名)與前夫阿德(化名)原爲夫妻,兩人於106年6月8日結婚,育有一女,卻在112年5月22日協議離婚。不料,離婚後小美驚覺,前夫竟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曾協助婚禮佈置、甚至在他店內工作過的小萱(化名)發生婚外情,且小萱還於113年1月產下一子,生父正是阿德。小美憤而提告,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阿德與小萱應連帶賠償40萬元,全案經上訴後,遭高等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小美指控,她與阿德離婚前,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兩人分居長達一年。然而,小萱明知阿德與她仍有婚姻關係,卻仍在112年4月間與阿德發生性行爲,甚至懷孕生子,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兩人連帶賠償40萬元。
面對指控,阿德辯稱,他與小美的婚姻早已破裂,離婚前已分居一年,且小美曾表示「講真的,你可以去找回小萱或交新的女朋友」「臺北那個有機會的話也不錯」、「女兒可以給我顧」、「我己經放下了」等語,甚至同意他對外宣稱兩人已離婚,顯見小美早已無意維持婚姻。此外,阿德還反控小美在婚姻期間也有與其他異性交往,雙方婚姻失和並非因小萱介入所致。
小萱則辯稱,他是在阿德告知已離婚後,才與他交往,並無侵害小美配偶權的故意。她更強調,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應優先於配偶權的保護,小美無權以配偶權受侵害爲由請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萱曾參與阿德與小美的婚禮佈置,並在小美的店內工作,顯然知悉兩人婚姻關係。且根據產檢紀錄,小萱於112年6月16日第一次產檢時,懷孕週數爲8周又5天,推算受孕時間約在112年4月間,當時阿德與小美尚未離婚。因此,小萱辯稱不知小美仍有婚姻關係,顯不足採信。
至於阿德主張小美同意他與小萱交往,法院認爲相關LINE對話紀錄時間點均在離婚後,無法證明小美於婚姻存續期間同意阿德與她人交往。此外,小美離婚後曾傳訊向阿德表達懊悔之意,顯見兩人婚姻破裂並非因阿德與她人交往所致。
法院指出,婚姻關係中,夫妻應互守誠實,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阿德與小萱於小美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性行爲,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嚴重破壞小美的婚姻圓滿,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因此,小美請求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後,認定小美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爲適當。全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爲原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