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討錢與家暴 教職員兒控父從未照顧他、請求免扶養…法院這樣判

臺南市一名教職人員從小由祖母、叔叔扶養長大,父親從未負擔生活開銷,也未與他同住,還會將他帶走、不讓他念書,以此要脅家人給錢;教職員以目前已婚、育有一名子女,提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臺南地院認定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判決准許。

判決書指出,臺南市一名男性教職人員向法院提起訴訟表示,從小就沒有與父親同住過,由祖母、叔叔扶養長大;父親偶而返家也是向家人要錢,要不到錢就把他帶走,不讓他念書,以他爲要脅。

該名教職人員表示,父親也常向附近店家賒帳,後來也是家人去還錢;父親曾對他、他的妻子及小孩施暴,讓他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他聲請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均予以免除。

法院調查,該名教職人員的父親去年無所得收入,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子女扶養需要;然而,教職員主張父親對他未盡扶養義務,父親並不爭執,並同意由法官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酌,教職員父親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其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父親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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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一名教職人員提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臺南地院認定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判決准許。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