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老北讓他們太心寒 3孩「成功」免除扶養義務
這種老北讓他們實在是太心寒,3孩「成功」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3個孩子控訴,在他們年幼時未善盡扶養責任,家中一切開銷由母親工作支應或親友接濟,父親還在外積欠龐大債務,導致債主三天兩頭上門討債。父親只要心情不悅或有事不順其意時,就口出惡言、掀桌摔碗,還會騙取母親的錢花用。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孩子們指控,父親常爲滿足個人所需,編造各種藉口向母親騙取錢財花用,完全不顧妻兒是否得以生活,父親的種種惡劣行逕,讓他們終日提心吊膽,身心飽受折磨。後來債臺高築無力償還,父親竟意圖在家輕生,險些波及無辜旁人,之後就一走了再無音訊。而阿國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117條等規定甚明,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且以親等近者先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法官考量,阿國最近1個年度均無所得,也沒有財產,自2020年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11889元,另自2019年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1202元,合計金額尚未達到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標準,足認阿國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他的孩子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在3個孩子成年之前,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實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3個孩子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