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香火被迫收養 名義母女情斷!成功解除收養重返本家
爲了香火被迫收養,名義母女情斷!成功解除收養關係重返本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歡歡(化名)年輕時因長輩意願,被迫成爲養母小萱(化名)的養女,雖名義上有了母女關係,但實際上情感疏離。多年來,她始終希望能迴歸原生家庭。隨着養母已於2005年過世,時間過了20年,她近日向法院聲請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依照《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過去法條較爲嚴苛,僅限於養子女「無謀生能力」時,才能聲請解除。但在2007年修法後,立法者考量到現代社會家庭型態多元,單純以經濟爲判斷標準已不符現實,因此放寬條件,只要終止收養不致「顯失公平」,法院就能許可。
歡歡指稱,她當年成爲養女,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因爲他公公的提議,因爲公公的胞姐小萱沒有子女,希望能有人承嗣香火。由於本生父母早逝,長輩出於傳統考量安排收養。雖然法律上成立母女關係,但實際上,與養母之間情感並不深厚。她是基於「尊重長輩」,才接受這段收養關係。
在遺產部分,雖名義上繼承養母財產,但她坦言實際並未受益。法官調查後也認定,她將繼承款項全數匯入婆婆的帳戶,不動產則登記給妯娌,自己並無實質取得。加上養母過世多年,雙方的法律關係僅存於戶籍與形式,已無實際的親屬意涵。
法院審酌,判斷是否准許解除收養,必須綜合考量「遺產繼承、情感連結、文化因素」。歡歡會被收養完全出自長輩意志,養女與養母之間缺乏真正的母女情感。如今長輩均已離世,收養關係已失去存在的基礎。歡歡想要回歸原生家庭,並無不當,也沒有損及他人權益,終止收養的動機正當,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