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期檢驗挨罰喊「車被偷」 車主被抓貓膩沒報案當然打臉

未定期檢驗挨罰喊冤「車被偷」,車主被抓到貓膩,沒有報案失竊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自小客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舉發並裁罰1200元,連車牌也被註銷。他不服裁決,聲稱車輛早已失竊,無法送檢,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國未能提出任何報案或停駛登記的佐證,僅以「車輛失竊」作爲卸責理由,因此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依規定阿國名下的自用小客車,應在2024年8月前後一個月完成定期檢驗。然而,監理所資料顯示,該車最後一次檢驗是在2024年1月,之後再未送檢。監理機關依法開立舉發通知併合法送達。不過,到了今年6月,車輛依舊未檢,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裁罰1200元並註銷牌照。

阿國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車輛早已失竊不知去向,自己根本無法送驗,並稱已經報案。基於此,他要求撤銷原處分。

但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阿國的說法毫無依據。其一,車籍查詢並未載明車輛失竊紀錄;其二,阿國的訴狀也未附上報案證明。即使真有失竊情況,車主仍可依法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以避免後續罰則,但阿國並未積極辦理,顯見所言難以採信。

法官考量,依《道交條例》第17條,汽車未依規定檢驗者,除處以900元至1800元不等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更會弔扣牌照,超過六個月則註銷牌照。阿國名下車輛確實逾期超過六個月,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車輛失竊」的說法,法官認爲,阿國既未能明確指出失竊時間與地點,也未能提出報案證明,僅憑空指稱,難以採信。況且,就算真有失竊,也可申辦停駛或報廢,卻完全未見其作爲。最終,認定交通裁決所處分並無不當,駁回阿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