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過期牛奶喝後腹痛,法院:十倍賠償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凌霞 吳婷 記者 張曉培)小張通過買菜小程序購買了一箱品牌牛奶,沒想到喝後腹痛,仔細查看生產日期,發現已過期1個多月。經與小程序客服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小張訴至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被告買菜小程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十倍賠償。
2023年5月23日,小張通過買菜小程序購買品牌牛奶一箱,支付貨款54.99元,自提點爲徐州經開區某街道生活超市。第二天,小張提取所購牛奶,同日飲用後出現腹痛等不適情況,發現所購牛奶生產日期爲2022年10月13日,保質期爲6個月,已過期1個多月。
小張向購買牛奶的買菜小程序客服反映:“牛奶過保質期了。”2023年6月1日,小張向買菜小程序所屬地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投訴,投訴內容爲:2023年5月24日在江蘇徐州生活超市自提點收到品牌牛奶一箱,喝了以後腹瀉、肚子疼。仔細查看,發現牛奶過期,而且上面有超市標籤。現要求退款,並且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一些賠償。
後來,買菜小程序客服回覆:“爲您申請50元心意金補償,併爲您申請退款,您看可以嗎?”小張表示:“不可以,建議依據食品安全法。”小張於2023年7月3日訴至徐州經開區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與除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的懲罰性賠償在構成要件、賠償力度上存在不同,食品安全法做出了更嚴格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本案中,該買菜小程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爲銷售方,理應對其銷售的商品負有責任,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經法院調解,被告買菜小程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小張500元,原告小張撤回對被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