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吃生蠔後腹瀉,餐廳被判十倍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食用生蠔引發的涉食品安全糾紛。消費者李先生就餐食用生蠔後突發急性腸胃炎,因餐廳無法提供當日食材合格證明,豐臺法院判決其支付餐費十倍賠償金4160元。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24年8月10日,李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餐廳吃飯,其間他們生吃了生蠔等食品,共計消費416元。用餐後,李先生出現多次腹瀉症狀,到醫院被診斷爲急性腸胃炎。
李先生和餐廳協商過程中,餐廳僅能提供就餐前三個月的生蠔檢測報告,且該報告並未適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製品的國家標準。加上餐廳並沒有對李先生就餐當日的生蠔留樣,李先生認爲該餐廳銷售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自己就餐後生病,訴至法院,主張餐費十倍賠償。
庭審中,該餐廳辯稱,自己提供的生蠔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並未提供相應有效證據。同時,餐廳堅持認爲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腹瀉是在餐廳生食生蠔引起,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係,並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該案中,李先生前往餐廳就餐,食用生蠔後出現多次腹瀉症狀並自行前往醫院就診。餐廳未將案涉生蠔進行留樣,所提交的檢測報告時間早於李先生就餐時間,不能全面涵蓋李先生就餐時的食材,故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此外,李先生髮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且符合食物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可能導致的症狀特徵。因此,李先生提供的系列證據能夠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最終法院認爲,李先生要求餐廳賠償十倍餐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予以支持。
編輯 彭衝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