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以“撫齡術”誘導消費者消費,法院:屬於欺詐,三倍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審結一起消費案件,北京某美容店因虛構“筋膜層緊緻提升”功效被認定構成欺詐,被判退賠消費者2.7萬餘元。
本案中,李女士稱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臉部清潔,經工作人員推銷,花費7000元辦理會員卡,消費項目被告知爲2次“撫齡術”做臉項目,在體驗1次 “撫齡術” 後,李女士發現自己面部出現皮膚凹陷問題。李女士倍感憤怒,前往該美容店討要說法未果後,一紙訴狀將該美容店訴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返還服務費7000元並三倍賠償服務費21000 元。
庭審中,美容店稱李女士7000元消費項目叫“面部BT院用”項目,介紹時向李女士美化了項目效果,講的是“撫齡術”,且次數不是2次而是11次,現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費金額的基礎上向其返還6364元,不同意三倍賠償。
法官從李女士與美容店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工作人員稱“撫齡術”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絕對有效,能實現筋膜層緊緻提升,無論是做三年的皮膚護理,還是用多貴的產品,也達不到一次“撫齡術”的效果。
經法官深入調查瞭解,美容店承認涉案項目無法實現筋膜提升,之前相關說法只是用於宣傳。綜合各方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法官認定美容店的宣傳使消費者李女士基於對服務項目功效的錯誤認識而進行消費,應屬欺詐,最終判決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費次數對應金額的基礎上返還服務費6364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21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美容店故意告知李女士虛假情況,誘使李女士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與美容店訂立了服務合同,並支付了7000元款項,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其三倍賠償。
法官提示,商家誠信經營是商業活動的底線,以“僞科學話術”“偷換概念”等手段謀取不當利益,終將付出法律代價。消費者也要覈實資質,留意產品信息,面對絕對性功效承諾,保持理性,注重簽訂書面合同,妥善留存單據及各類宣傳證據,遇欺詐時及時主張“退一賠三”。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