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護航振消費 欺詐行爲受嚴懲
消費既是經濟增長的起點,也是經濟增長的動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增強消費者的信心,促進消費領域健康發展。
數萬元的“足金鑽表”僅爲表面金;羊毛毛線成分經檢驗與商家所說不符……面對消費領域案件的新情況、新特點,法院持續強化司法保護,準確認定和打擊消費欺詐行爲,爲營造和諧有序的消費環境、激發消費市場活力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涉消費欺詐典型案例情況。
典型案例一:
電視購物廣告內容應與實物質量一致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在電視營銷節目中宣傳售賣真鑽機械金錶,宣稱手錶肉眼可見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實心足金。原告周某看到節目後,通過電話熱線以738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兩隻手表。收到手錶後,周某發現鑑定證書記載的手錶黃色部分僅爲表面金,並非節目中着重宣稱的實心足金。另外,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原裝進口”的報關單等進口審批手續。
原告認爲,被告在節目中宣傳的手錶與實物嚴重不符,構成消費欺詐,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石景山法院認爲,原告周某在電視購物頻道中看到被告某公司展示的手錶樣品併購買,被告交付的手錶應與其在電視宣傳中的質量相同。被告在電視購物頻道宣傳其售賣的手錶所有金色部分均爲足金打造,並在庭審時自認此項事實,但郵寄到原告手中的手錶僅爲表面金,被告該項行爲已構成欺詐。故判令原告退還兩塊金錶,被告退還原告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款。
【典型意義】
電視購物以其現場感染力和便捷的訂購方式吸引廣大消費者購買產品。電視購物合同可以構成憑樣品買賣合同,產品銷售者在某個時段、某個電視臺播放產品廣告,從而使消費者產生特定認識,進而購買廣告中的商品,消費者憑藉商家的廣告說明與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否一致來判斷標的物質量是否達標。
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手錶與其在電視宣傳中的質量並不相符,該項行爲已構成欺詐。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電視購物模式下的消費欺詐行爲,妥善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力助推零售電商模式規範發展。
典型案例二:賣家“假一賠十”承諾應當遵守
【基本案情】
原告鄭某通過購物網站購買被告姜某網店的毛線700件,每件15元,共計10500元。被告在購物網站上明示:超柔軟高檔環保細線、親膚型手編機織線羊毛線,假一賠十,商品毛線質量成分中澳羊毛絨80%,日本東華絨20%。
鄭某收到貨物後,提交檢驗所對毛線規格進行檢測。檢驗結論顯示毛線成分爲羊毛63.2%,腈綸36.8%。據此,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貨款10500元,按“假一賠十”約定賠償105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及檢測費。
【法院審理】
石景山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網絡購物合同關係,原告購買的商品並非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被告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主張被告退回貨款和按“假一賠十”約定賠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毛線款10500元,原告將所購毛線700件退還被告;被告按照“假一賠十”的約定給付原告賠償金105000元。
【典型意義】
網絡購物已經成爲主流消費方式,與傳統線下交易相比,在網絡交易模式下消費者無法直觀感受商品質量,有的經營者爲了吸引消費者,明確作出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以此刺激消費意願,進而促進達成交易。
本案中,“假一賠十”爲經營者單方且自願向不特定消費者羣體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本案通過判決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的商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明確“假一賠十”法律效力,引導網絡商家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有效維護網絡購物環境和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三:培訓機構虛構資質被判“退一賠三”
【基本案情】
二被告田甲、田乙是某技術培訓學校股東,原告張某在網上查詢到學校的招生簡介後,繳納了16780元半永久紋繡(一種通過在皮膚表層注入天然色素以形成穩定圖案的美容技術)班學費、考證費,11000元紋繡工具用品費,並和田甲簽訂了“教學協議書”。收款後,培訓學校並沒有教授原告相應技術,且被告操作並不規範,原告遂對被告資質技能產生懷疑。經查證,該培訓學校名稱與工商登記不一致,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也不包括紋繡技術培訓,並且田乙作爲授課教師,實際並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與招生宣傳不符。3個月後培訓學校註銷登記,二被告繼受成爲權利主體。
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退回原告所繳納的紋繡工具用品費和半永久紋繡班學費考證費,請求判決二被告連帶三倍賠償原告所繳納的費用。
【法院審理】
石景山法院認爲,二被告在開展技術培訓學校的對外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工商註冊登記不符的名稱和標記,超出營業執照登記准許的經營範圍,刻制未經備案的公章,並以“學校”名義公開招收學員,屬於採取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構成消費欺詐。故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11000元紋繡工具用品費和半永久紋繡班學費考證費16780元,賠償原告損失83340元。
【典型意義】
當前教育培訓領域消費持續活躍,但號稱具有“命題老師”師資、“終身包就業”、超出經營範圍營業、僞造教學資質、掩蓋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等經營亂象時有發生。本案充分考量教育機構的主觀欺詐故意與客觀欺詐行爲,認定教育培訓消費中的消費欺詐,用司法裁判警示教育培訓機構誠信經營、有約必守,對規範教育培訓經營活動具有積極作用。
本案提醒消費者理性對待教育培訓宣傳內容,注意查證教育培訓機構教學資質,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典型案例四:
交付藏品數量瑕疵需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以19800元的價格購買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電視購物渠道銷售的第三套人民幣小全套(共計26枚,其中含壹角8枚)。後原告得知升值空間大的是第三套人民幣大全套(共計27枚,其中含壹角9枚),即大全套比小全套多1枚藏品“背綠水印”壹角,於是原告又以79200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大全套,但收到的商品中仍然缺少“背綠水印”壹角1枚,實際與小全套相同。
原告認爲被告存在欺詐行爲,故向被告主張三倍賠償。被告主張其系因工作上的失誤錯發產品,並沒有欺詐的故意和行爲。
【法院審理】
石景山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在購買前已獲知商品售價、藏品數量等真實信息,被告並無告知原告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並且,大全套的售價、藏品數量等信息,無需專業知識即可辨別,原告獲知商品信息後出資購買,並非被告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被告不應承擔原告主張的三倍賠償貨款的法律責任。但是,考慮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及時發現問題,爲原告提供的商品與約定不符,存在違約行爲,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受到的損失。
【典型意義】
隨着消費者法律意識的增加,以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爲爲由的維權案件日漸增多。本案中,消費者在購買涉案商品前,已獲知售價、藏品數量等真實商品信息,無法認定經營者交付缺少一枚藏品的涉案商品的行爲構成欺詐。
本案裁判釐清了經營者違約和欺詐的行爲邊界,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指引消費者理性維權,推動消費者形成合理維權預期,節約消費者維權成本。
文/本報記者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