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賬號賣二手車欺詐消費者,職業車商虛構車況被判“退一賠三”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網絡消費糾紛案。新京報記者瞭解到,一名車商借用其他人的二手平臺賬號,虛構車輛信息,誘騙買家付款2.8萬元,實際交付車輛與約定嚴重不符。法院通過審查,判決該車商“退一賠三”並賠償合理開支共計11.2萬元,賬號出借人因參與收款分成承擔連帶責任。
買到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車輛,事主將賣方告上法庭
據悉,原告欲購買二手車,通過微信聊天與被告一溝通二手車交易事宜,確認擬交易車輛的出廠日期是2010年,驗車保險到2024年3月。被告一發送給原告的註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顯示,涉案車輛的出廠日期爲“2010-02-28”,品牌型號爲某品牌,雙方協商使用某二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後原告通過平臺與被告二註冊的暱稱爲“精品二手車”的賬號交易購買了涉案車輛,下單實際付款28000元。交易完成後,被告二將其中27900元轉給被告一。然而,原告實際收到的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顯示的出廠日期、品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均與被告一此前通過微信發送的信息不一致。
原告認爲,兩名被告的行爲構成欺詐,將被告一、被告二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二手車買賣合同並退貨退款,兩名被告向原告支付懲罰性賠償84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0元。
被告一未進行答辯。被告二辯稱,其之前未從事過二手車交易,被告一借用其二手交易平臺賬號發佈車輛信息並出售,自己並不知情。被告二未參與過涉案車輛的買賣交易,也未跟原告聯繫過,涉案買賣交易的所有責任應該由被告一承擔。
虛構車況應三倍賠償,賬號出借者被連帶追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的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二手交易平臺賬號暱稱爲“精品二手車”,結合原告與被告一的微信聊天內容等信息可知,被告一作爲涉案商品的實際出售者,經常從事二手車的買賣交易,明顯不屬於在該平臺出售二手閒置物品的範疇,交易行爲帶有經營目的,可以確定被告一的經營者身份。
被告一以經營二手車爲目的,在訂立合同階段告知原告的車輛及行駛證信息與實際涉案車輛明顯不符,致使原告陷入錯誤認識,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買了涉案車輛,該行爲違約且構成欺詐。因此,原告與被告一之間的買賣合同應予撤銷,原告要求退貨退款、支付三倍賠償金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二借出涉案二手交易平臺賬號時,知曉被告一利用該賬號出售二手車且幫助被告一收款轉賬,收取了一定程度的好處費,實際部分參與了被告一出售二手車的經營行爲,應當對上述行爲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判決被告一向原告退還貨款28000元,並支付賠償款84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0元,同時原告向被告一退還涉案車輛。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被告二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一追償。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二手平臺賬號非“免責盾牌”
法官提醒,當下,越來越多的商家或經營者利用二手交易平臺銷售全新或明顯超過二手閒置商品範疇的產品,通過其他鏈接跳轉售賣或找人代發商品信息,企圖利用二手交易平臺掩蓋經營者身份,進而逃避法律責任。該案明確平臺性質並非判斷經營者身份的根本認定因素,需結合所出售產品性質、來源、交易目的等情況綜合認定是否構成“以營利爲目的”,從而認定經營者身份。
同時,二手交易平臺上的賬號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是平臺管理以及交易對方識別相對方的重要標識,也是相關法律行爲和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賬號持有人對其賬號下引發的行爲承擔相應責任,需遵守平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審慎使用賬號,不能僅以幫助他人爲由逃避法律責任。該案裁判有助於規範使用二手交易平臺從事實際經營的銷售行爲,引導二手交易平臺賬號持有人規範使用賬號,從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彭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