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未享受國補稱遭“價格欺詐”要求三倍賠償 法院爲何不予支持?
近年來,各地國家補貼政策力度不斷加大,但國補活動類型繁多、活動時間緊俏,稍不留意就會與大額優惠擦肩而過。消費者因下單前商品宣傳界面顯示的國補政策與下單時不同,起訴商家要求三倍賠償,法院會如何認定?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涉國家補貼政策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16點,原告王某在某購物APP發現一款冰櫃標註“政府補貼價959元”,活動時間爲10月8日至10月15日。當天18點,王某下單付款後發現並未享受到國家補貼價格,支付貨款1174.18元。原告王某認爲,商品頁面宣傳可享“國補8折”,但下單後未獲補貼,商家構成欺詐,要求商家三倍賠償共計3522.54元。
被告涉案店鋪經營者表示,交易快照顯示原告18點下單時,商家對活動進行了修改,涉案商品頁面顯示原告所在地區不享受相應活動,被告未虛假宣傳,不存在欺詐行爲。
爭議焦點
被告行爲是否構成欺詐?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商品,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本案中,雖然原告下單前涉案商品宣傳其所在地區享受國家補貼,但根據雙方提交的訂單截圖和交易快照,原告在下單時,涉案商品宣傳圖顯示享受國家補貼的地區已經變更,原告所在地區不享受國補。作爲消費者,原告有義務在訂立合同時覈實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參數、價格、補貼政策等內容。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下單時,涉案商品享受國家補貼,對被告構成欺詐的證明也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欺詐。綜上,對於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當下,電商平臺上促銷活動繁多,各地不斷持續加大政府補貼力度,不同地區、不同時間段的優惠活動和補貼政策豐富多樣。消費者在參加購物補貼類活動時,應注意覈對實時活動信息,避免因急於下單錯失優惠或引發糾紛;注意活動起止日期,超過補貼活動期限要注意活動規則是否有所變動;覈對購買詳情頁標註的適用城市,如果選擇跨地區購買需謹慎注意是否適用於收貨地城市;按照正確參與步驟參加購物補貼類活動,根據指引步驟綁定或領取。一旦在參加購物補貼類活動遇到糾紛,可注意及時保留商品和活動具體內容的截圖或錄屏,優先選擇與平臺客服進行聯繫,通過溝通協商解決。
供稿: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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