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法院案例:購買二手車買到調錶車,能否要求三倍賠償?
案情回顧
莒南縣某二手車公司從他人處以18.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汽車,購買時車輛表顯里程爲11萬餘公里。購買後,二手車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該車輛概況。2023年12月26日,王某某與該二手車交易公司的法人互加好友後,以18.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這輛車。2024年5月30日,王某某委託某機動車鑑定評估公司對該車進行鑑定,發現該車輛歷史裡程異常,存在調錶嫌疑。
王某某遂將該二手車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後,應王某某申請依法委託鑑定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車況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爲涉案車輛屬於調錶車,調錶時間爲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之間。 2021年8月車輛行駛裡 程爲214069km,而在2023年6月行駛里程縮短爲112157km。
王某某 認爲該 二手車 公司未如實告知,涉嫌欺詐,要求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並給予三倍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雖然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被告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車輛概況,在其與原告王某某互爲好友後,王某某已經能夠查看其朋友圈。由此,可以認定該意思表示在該數據電文發佈後,在雙方互爲微信好友時到達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從被告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購買的案涉車輛系調錶車,實際里程與表顯里程相差十餘萬公里,與被告發布的朋友圈不符。涉案車輛是否爲調錶車對王某某的購車判斷存在重大影響,王某某在購買涉案車輛時存在重大誤解。王某某要求返還購買款並三倍賠償,其實質就是要求撤銷合同。王某某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撤銷後,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應當返還購車款並賠償相應損失,王某某在收到退回的購車款後,應將涉案車輛返還給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並協助辦理涉案車輛的變更登記手續。
關於原告王某某要求的三倍賠償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在購買案涉車輛時里程錶已經被更改,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車輛里程已經被更改仍出售或更改里程後再出售,因此,莒南縣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出賣車輛過程中不構成欺詐,王某某要求三倍賠償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