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買到8瓶假冒白酒 法院:其中兩瓶可獲10倍賠償

“職業打假人”一次性購買12瓶高檔白酒,並對其中被鑑定爲假酒的商品要求10倍賠償,是“正當維權”還是“過度索賠”?5月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通州法院獲悉,根據本地區消費者購買習慣等,認定兩瓶白酒屬於合理生活消費,原告可獲得10倍懲罰性賠償金。

一次購買12瓶知名白酒8瓶有假 買主索要10倍賠償

2024年4月11日,金某某從一家菸酒行購買了1箱及6瓶散瓶知名品牌白酒,共計12瓶,金額合計1.32萬元。

此後,金某某通過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所確定該菸酒行的法人主體系北京某商貿公司,並通過工作人員與該公司取得聯繫,主張所購白酒包裝粗糙,懷疑爲假冒產品,要求退貨退款並賠償。

在遭到商貿公司拒絕後,金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商貿公司向其退還購酒款項1.32萬元,並按照購酒款金額的10倍賠償13.2萬元。

庭審過程中查明,金某某對其購酒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錄像中可以顯示其向法庭提交的12瓶白酒與自商貿公司處購買的白酒爲同一商品。某知名品牌白酒生產企業委派鑑定師出庭,對案涉白酒的真僞當庭鑑定,其中4瓶爲真酒,其餘8瓶爲假冒產品。金某某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商貿公司向其退還購酒款項8800元,並按照購酒款金額的10倍賠償8.8萬元。

食品、藥品並不禁止“知假買假” 買主有權在合理範圍獲得懲罰性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

(一)金某某對於其購買的酒水爲假冒產品是否“明知”?

對於當事人是否“知假買假”,需要結合當事人的涉訴經歷和購物過程,以及購物後的維權過程等綜合認定。本案中,金某某在並非酒水消費的高峰期(非節假日期間)自街邊小店一次性購買12瓶高檔白酒,並在購酒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在購酒後第一時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要求退貨退款及10倍賠償,其行爲與普通消費者的行爲習慣明顯不符。另查,金某某在全國19個省市區涉買賣合同糾紛近百件,反覆多次主張高額索賠,應當認定其買假行爲具有職業性。

(二)“知假買假”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能獲得懲罰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並未禁止“知假買假”的行爲,發揮“知假買假”者及時發現生產經營者違法線索、協助淨化市場的作用,具有一定積極意義,金某某購買酒水的行爲雖然具有職業性,但仍有權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獲得懲罰性賠償金。

(三)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此案中,金某某的購買行爲具有職業性,應認定爲購買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爲,但仍不能否認其具有消費者的身份,故法院綜合金某某所購買酒水屬於高檔酒水的事實,以及本地區一般消費者的購買習慣,認定兩瓶白酒的購買數量應屬於合理生活消費。原告金某某在該範圍內,可獲得10倍懲罰性賠償金。

綜上,通州法院判決商貿公司退還金某某8瓶白酒(經鑑定爲假酒)貨款8800元,給付金某某兩瓶白酒的10倍懲罰性賠償款220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商貿公司已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通訊員 王高遠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編輯/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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