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外形仿照北京第一高樓“中國尊”,涉事企業被判賠償45萬元
因酒瓶外形仿照北京第一高樓“中國尊”,涉事公司被判賠償45萬元。
4月25日,界面新聞綜合多家媒體報道,因酒瓶設計仿照了中信大廈(又名“中國尊”)的建築外形,而且在大廈附近打廣告並在多家電商平臺銷售,某白酒生產商和經銷商被中信大廈業主單位起訴。
“中國尊”爲北京第一高樓,位於朝陽區CBD核心區,獲得多項建築領域獎項。中信大廈業主單位某投資公司認爲,該大廈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建築作品,大廈抽象圖構成美術作品。該公司作爲兩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獲得法律保護。
中信大廈業主單位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涉事酒業生產商和經銷商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50萬元,並公開消除影響。
生產商某酒業公司表示,該建築及涉案抽象圖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白酒酒瓶創意來源於古代商周青銅觚尊,系原創設計,白酒酒瓶與某大廈建築差異巨大,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某酒業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爲。
經銷商某酒業有限公司認爲,該公司作爲經銷商不具有主觀侵權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到起訴材料後已及時下架白酒產品。
法院認爲,中信大廈外觀設計雖參考了中國古代青銅禮器“尊”的造型,但從整體外觀到局部細節設計,均形成了區別於禮器“尊”造型的具有獨特美感的藝術性表達,具備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築作品。
因白酒酒瓶的創作晚於中信大廈的建築,且酒瓶在設計元素、結構、形態、整體表達形式上與中信大廈建築作品高度一致,法院認定白酒酒瓶與中信大廈建築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的行爲侵犯了原告對中信大廈建築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法院認爲,中信大廈建築抽象圖作品是平面作品,白酒酒瓶與其在整體及局部設計均存在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認定白酒酒瓶未侵犯某大廈建築抽象圖作品的著作權。
法院最終認定生產商某酒業公司侵害了某投資公司對中信大廈建築作品享有的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經銷商某酒業有限公司侵害了某投資公司對中信大廈建築作品享有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結合案件證據綜合考慮依法判決某酒業公司、某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某酒業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15萬元;某酒業有限公司在上述賠償的2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某投資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據“朝陽法苑”稱,目前該案件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