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闆被錯關212天:申請千萬元國家賠償,法院決定賠償十五萬

7月10日,民企老闆範海生收到了瀋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他曾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羈押212天。瀋陽高新區法院決定賠償範海生人身自由賠償金100810.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範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種材料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瀋陽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12月28日,瀋陽高新區法院判決範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罰金未執行)。該案發回重審期間,檢方以案情變化爲由撤訴。

2025年4月28日,範海生向瀋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餘元。

由於瀋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與範海生所申請的金額相差甚遠,因此他已決定向瀋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法院決定賠償15萬餘元

本案由範海生公司的競爭對手報案引發,2021年3月,瀋陽警方在北京將範海生抓捕歸案。在範海生被批捕後,其律師多次向瀋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爲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範海生才被瀋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他共被錯誤羈押212天。最終,該案以檢方撤訴終結。

2025年4月28日,範海生向瀋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餘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98037.28元(暫以2023年賠償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財產損失1000萬元。

7月9日,瀋陽高新區法院作出“(2025)遼0192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瀋陽高新區法院認爲,本案中,範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提起公訴,高新區法院以其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三十五萬元。該案重審期間,公訴機關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範海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在刑事訴訟中,從偵查、逮捕到審判,是證據要求的由低到高的過程,也是賠償歸責原則由寬到嚴即違法歸責到結果歸責的過程,雖然高新區法院未對範海生作出逮捕,一審也未判處限制範海生人身自由的實刑,但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後置吸收原則,應由高新區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對範海生被羈押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關於人身自由賠償金,瀋陽高新區法院認爲,本案中,範海生於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執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共計羈押212天。按照最新國家賠償標準,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75.52元計算,範海生應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爲100810.24元。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屬於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範海生被羈押212天,綜合考慮範海生的羈押時間、糾錯過程、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爲50000元,此外應當在範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區爲範海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關於範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因未對範海生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爲,範海生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瀋陽高新區法院決定不予支持。

綜上,瀋陽高新區法院決定賠償範海生150810.24元。

決定再向瀋陽中院申請國賠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範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導致其與浙江、廣東等地多家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不僅損失了鉅額收益,更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同時,他的公司還是某重大國際賽事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案的錯誤處理直接導致其喪失該商業合作,造成鉅額損失。

範海生在賠償申請書中指出,本案屬於申請人競爭對手通過不正當手段進行打壓,申請人已經依據合同取得案涉專利使用權,並經瀋陽仲裁委員會確認有效。但瀋陽相關公檢法機構仍以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爲由立案、拘留、逮捕,並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一審有罪判決,不僅致使程序空轉,而且申請人作爲民營企業家的權益受到嚴重影響。

範海生據此向瀋陽高新區法院提出1000萬元的財產損失賠償申請,但瀋陽高新區法院並未支持此項申請。

7月10日,範海生向澎湃新聞表示,由於瀋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上述賠償決定,和其所申請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他已決定向瀋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起假冒專利案涉案專利爲中科院金屬所的“一種奧氏體抗菌不鏽鋼”發明專利(專利號:ZL02144683.0)。2013年,中科院金屬所與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該公司實施該專利。2017年,瀋陽融榮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瀋陽融榮公司”也獲得該專利授權。由此,兩家公司形成競爭對手關係。

2020年5月22日,瀋陽融榮公司負責人報案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範海生涉嫌假冒專利。2021年3月25日,瀋陽警方在北京將範海生抓捕歸案。在範海生被批捕後,其律師多次向瀋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爲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範海生才被瀋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

2021年12月28日,瀋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範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35萬元。範海生提起上訴。2023年7月24日,瀋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該院以“原判認定被告人範海生犯假冒專利罪部分事實不清”爲由,裁定撤銷瀋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年後的2024年7月24日,瀋陽高新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以“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爲由,決定對範海生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