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追債被判尋釁滋事案”從犯獲國賠,該案司法機關共賠償217萬元

2025年4月17日,記者從林振忠的代理人張祥宇律師處獲悉,遼寧省鞍山市中級法院於4月16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林振忠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3.8萬元。

《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賠償委員會認爲,原刑事案件由岫巖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該院維持原判併發生法律效力。依據相關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該院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林振忠因無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的損失。在自願的基礎上,該院與林振忠達成賠償協議:該院賠償林振忠人身自由賠償金(730天)33.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萬元;林振忠撤回其他賠償請求,就此服判息訪。

林振忠是“替父追債被判尋釁滋事案”當事人林樹敏的兒子。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鞍山市岫巖縣湯溝鎮老爺廟村村民林忠衡的四個子女——大女兒林淑清、二兒子林樹明、三兒子林樹敏和小女兒林影,在替父追債的過程中先後被捲入刑事案件。岫巖縣檢察院指控林樹明、林樹敏犯尋釁滋事罪,還指控林淑清、林樹明、林樹敏、林影均犯虛假訴訟罪。此外,林樹敏的兒子林振忠也被控涉上述尋釁滋事案,被另案處理,林忠衡遠親傅鐵被羈押37天后釋放。

最終,岫巖縣法院認定林家四兄妹均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對於林樹明和林樹敏被控犯尋釁滋事罪部分,岫巖縣法院曾兩次作出有罪判決,但兩次被鞍山市中院撤銷判決併發回重審。其中,岫巖縣法院在2021年11月23日對該尋釁滋事案作出的判決中,認定林樹明和林樹敏在追債過程中實施了威脅、恐嚇、砸玻璃、拉羊等行爲,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半。林振忠作爲該案從犯,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

林樹明和林樹敏一案第二次被髮回重審後,岫巖縣法院第三次審理該案期間,岫巖縣檢察院提出林樹明、林樹敏尋釁滋事一案因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撤回起訴,岫巖縣法院於2024年6月6日裁定準予撤訴。

鞍山市中院於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認爲,林振忠提出原審認定其構成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訴理由成立。經該院刑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案應予再審。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24年12月12日,鞍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撤銷林振忠一案該院此前作出的刑事裁定和刑事判決,發回岫巖縣法院重審。岫巖縣法院重審期間,岫巖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爲由,決定撤回對林振忠的起訴。同月25日,岫巖縣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准許岫巖縣檢察院對林振忠撤訴。同月30日,岫巖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該院認爲,岫巖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林振忠不起訴。

此前,林家四兄妹已獲得由岫巖縣法院、岫巖縣檢察院賠償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3.2萬元。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