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想獲十倍賠償?法院:保護權益不等於縱容濫用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明知是假貨卻故意購買,索賠十倍賠償是“維權”還是“牟利”?面對商家售假,法律堅定支持消費者在合理生活消費範圍內主張懲罰性賠償,但超出限度“知假買假”或成“職業索賠”,法院會怎麼判決?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相關案件。

2023年7月23日,小偉在一家商行買了2瓶白酒、2條香菸。購買後,小偉發現兩條煙的編碼完全一致且其價格遠低於市場價。8月7日,小偉再次前往該商行,又買了4瓶同樣的白酒和4條同樣的香菸,合計支付3440元。兩次購買菸和酒費用合計5140元,且在購買時小偉均錄製了購買視頻。

後來,小偉把酒拿去官方防僞查詢,發現前後購買的6瓶白酒確實均爲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緊接着,又撥打菸草舉報電話,經工作人員鑑定,6條香菸也均爲假煙。至此,小偉手握兩次購買記錄、視頻和鑑定報告,胸有成竹地將這家商行告上法庭,主張懲罰性賠償。

法院認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取證視頻,其在第一次購買時即已發現兩條煙的編碼完全一致,後仍多次向被告大量購買菸酒,且在同時期內存在向其他店鋪多次購買的事實,綜合考慮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以及原告多次購買的情況,遂判決該商行退還貨款5140元,並對小偉首次購買的2瓶白酒處以十倍賠償共計8400元,2條中華香菸以三倍賠償共計2580元,兩項合計賠償10980元。但是,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自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以來,“知假買假”索賠顯著攀升。“知假買假”索賠客觀上的確能起到倒逼商家守法經營、淨化市場的積極作用,但也會導致行政執法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且在一定程度上讓部分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干擾。

作爲消費者,應知假、辨假但不買假,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製假售假的違法違規行爲。作爲生產者、銷售者,應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審查責任,堅持合法合規經營,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從根本上杜絕職業打假人“找上門”,共同維護誠信有序的生產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