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虛假髮貨玩“消失” 法院判決商家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杭州消費者張女士在淘寶平臺花費4207.09元購買的意大利代購羽絨服,物流信息顯示“清關”後便再無動靜,商家店鋪突然關閉,平臺僅用1000元保證金賠付了事。無奈之下,張女士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最終,法院認定商家構成欺詐,除退還剩餘貨款3207.09元外,還需支付三倍賠償9621.27元。
張女士在2021年12月通過淘寶平臺的一家店鋪,拍下一件標價4207.09元的羽絨服,下單次日顯示貨物從意大利發出,但在張女士還未收到貨物的情況下,該店鋪突然關閉,訂單也顯示自動確認收貨。由於店鋪關閉,張女士無法聯繫到賣家,也未收到所購貨物。
2022年1月,張女士在淘寶平臺進行投訴,平臺僅將店家的1000元保證金退給張女士,其餘損失則讓其自行承擔。張女士認爲,淘寶平臺對店家沒有盡到必要的審覈義務,放縱店家以虛假物品售賣,且發現問題後未通知買家,導致自己遭受經濟損失。於是張女士將該店鋪和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退還貨款3207.09元、賠償經濟損失9621.27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店鋪未作答辯。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稱,作爲網絡服務平臺,其並未參與交易,無需承擔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中銷售者的責任,稱已劃扣店鋪保證金賠付原告,但因店家錢款不足,無法全部退款。此外,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表示對案涉賣家已盡審覈義務,在本案糾紛中也已盡到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需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張女士與被告店鋪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顯示,在張女士詢問時,店鋪曾表示 “一直在跟進”“一出關第一時間通知”,但當張女士進一步詢問採購憑證時,店家未作迴應。庭審中,張女士確認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了店鋪的營業執照信息,且自己既未收到案涉產品,也未收到剩餘退款。
法院認爲,原告張女士與被告店鋪構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合法有效。張女士已履行支付貨款義務,但店鋪未履行交付產品義務,張女士有權要求店鋪返還剩餘貨款。關於懲罰性賠償,法院指出,被告店鋪在張女士下單後,物流信息中斷後,經詢問仍未對虛假髮貨行爲作出合理解釋,且未及時下架商品,在銷售案涉產品時就產品庫存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其點擊發貨並提供快遞單號的行爲足以誤導張女士以爲能如期收到商品,構成欺詐。
而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店鋪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且張女士未舉證證實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存在明知或應知店鋪利用平臺侵害其合法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張女士針對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
最終,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店鋪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張女士貨款人民幣3207.09元,並支付賠償款人民幣9621.27元;駁回原告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文/郭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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