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鞋子不發貨,法院判退款並付利息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艾琳 肖夢琪 記者 毛曉華)網絡購物系當代年輕人最主要的購物方式,但購買產品後產生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最近泰州海陵法院審結了一起通過網絡購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去年10月15日,陳某在某平臺發現有個人賬號(王某)在出售某高端品牌鞋,雙方互加微信,當日陳某便向王某轉賬2780元用於購鞋,王某稱“一週左右發貨,員工內購,速度慢。”可過了一個多月,陳某仍未收到貨,故要求王某退款,王某同意並要求陳某發送支付寶賬號以便收取退款,但陳某始終未收到該筆退款,故起訴。

法官認爲,陳某已按約定支付貨款2780元,王某接收了2780元貨款未按約定期限發貨,後答應退款未予以退款,構成違約,應承擔返還價款並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陳某要求王某自去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佔用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