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元購買過期包子,向超市索賠1000元?舉報投訴200多次,“知假買假”法院支持嗎?

來源:湖南高院

“職業打假人”在超市

選擇已過保質期的包子進行購買,

並將整個過程錄製。

之後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要求商家對其進行賠償。

其行爲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

宜章縣法院審理了一起

“知假買假”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魯某自駕遊途徑宜章期間,於2024年1月31日在某超市,以13.5元價格購買了一袋某品牌叉燒包,該食品外包裝標註生產日期爲2023年1月9日,保質期12個月,當日已超保質期22天,魯某將購買過程進行了視頻錄製。此外,魯某還在另外兩家商超購買了過期食品。

次日,魯某就某超市售賣過期食品,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要求依法查處並主持賠償。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後對被告某超市作出了行政處罰。後因雙方經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協商賠償未果,魯某遂訴至宜章縣法院請求判令某超市返還其購物款13.5元,並支付懲罰性賠償款1000元。經查明,魯某在湖南市場監管平臺共有200多次類似舉報投訴。

法院判決

本案中,魯某在同一天先後到不同超市購買過期食品,並在市場監管平臺多達200多次類似舉報索賠,足以證實魯某對於食品安全標準及索賠程序高於一般購買者的認知能力,屬於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購買索賠的法律適用主體。

某超市未盡嚴格審查義務,向魯某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最新出臺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類“知假買假”主體,可請求食品銷售商支付懲罰性賠償,但賠償範圍僅限其合理生活消費範圍內。法院綜合案涉商品超出保質期時間以及魯某購買數量、頻率與日常生活標準,酌定以魯某實際支付價款十倍爲其合理消費範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超市返還魯某購物款13.5元,並支付商品價款十倍賠償金135元;駁回魯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打假”的核心目的在於有效遏制製假售假現象,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對於“知假買假人”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堅持在合理生活消費範圍內依法予以支持,既讓違法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爲,保障食品安全,又要避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人”通過大額、惡意購買任意提高懲罰性賠償金。

廣大消費者應增強識假辨假能力,堅決抵制假冒僞劣商品,一旦發現製假售假線索,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舉報,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企業作爲商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嚴格履行產品質量審查義務,以高度的責任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沒有證據證明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請求以其實際支付價款爲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來源:宜章縣人民法院

作者:劉子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