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無待修2手車當天火燒車 法院判車商免賠
高雄地院認爲原告無法證明車輛在交付當時即具與起火相關瑕疵,不得解除契約,判決姚女敗訴車商免賠。(資料照片)
高雄潘姓女子2024年以20萬5000元向北部李姓車商,購買一輛2010年出廠的賓士E200二手車,李男交車時宣稱該車「無待修」,潘女卻在當天行駛回高雄途中竟自燃起火,潘女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車款。車商反駁,就算是高貴的賓士車,高齡二手也無法如新車一般完美,且潘女無法舉證燃燒與車輛電機問題有關,請求免賠。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未能舉證火燒原因與車輛交付時瑕疵有關,判決駁回其潘女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女購車當日,從北部駕車返回高雄途中,已經發現水箱溫度上升,當晚將車拖至保養廠待修,未料凌晨即接獲保養廠通知,指車輛已發生火燒車意外。原告認爲所買賓士車有重大瑕疵,因此提告希望能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車商返還車款與利息。
李姓車商主張,雙方系以「現況交車」,原告購買的是出廠已逾14年的中古車,行駛里程達17.6萬公里,就算是賓士車也無法期待二手商品如新車般完美無缺。姚女還能從北部駕車回到高雄,表示車輛狀況不差,車輛最後是在靜止狀態下,中控附近開始起火,未必與車輛電系瑕疵有關。
法院審酌,儘管李男曾以「無待修、剛整理耗材」回覆買家,惟對中古車而言僅能視爲交車當下無需立即維修,難以認定全然無瑕疵。且消防局鑑定僅稱「不排除電氣引燃可能」,並未確認起火爲車輛電系故障所致。原告無法證明車輛在交付當時即具與起火相關瑕疵,不得解除契約,判決姚女敗訴車商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