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團利用領贓款只賺6萬!法院判2車手賠998萬元
林男、余男兩人遭詐騙集團利用當車手,賺得酬勞共6萬元,但被逮後卻要賠被害人近千萬元。(邱立雅攝)
林男、余男兩人遭詐騙集團利用,不僅讓余男成企業社的人頭負責人,還要求他用企業社名義開戶,讓受騙民衆匯款到該帳戶,兩人領出998萬元贓款後,林男抽出其中2萬元給余男當報酬,自己則拿了4萬元。兩人遭逮後,被新竹地院法官判賠998萬元給被害人。
林男、余男與暱稱「查理」、「波波」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2023年9月底時,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害人佯稱下載使用「泰賀」投資軟體並設立帳號操作投資可以獲利。
詐團同時也將「宥成企業社」負責人變更爲被告余男,再由林男帶同余男以「宥成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銀行帳戶,並由林男保管該帳戶的存摺及大、小章。其後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繼續詐騙被害人,讓被害人匯款998萬元到該帳戶。
林男旋即接受「波波」指示,至超商列印蓋有僞造被害人姓名印章的僞造「住宅裝潢合約書」,與余男一同前往銀行臨櫃提款,並出示僞造的住宅裝潢合約書取信銀行行員,避免被認爲是車手。
余男在領得全數贓款後,交付林男,由林男自贓款中抽出2萬元給余男做爲報酬,另抽出4萬元做爲自己之報酬後,剩下的款項交付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小朱」。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兩人蔘與詐騙行爲,向原告收取998萬元,顯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行爲,以達詐欺取財目的,屬共同侵權行爲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訴請兩人連帶賠償998萬元,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