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賓士交車2天上路變火球燒成廢鐵!消保官:車商應全額退款
▲國道3號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昨(14)日發生火燒車案。(圖/記者高堂堯翻攝)
記者高堂堯、葉品辰/南投報導
國道3號236K處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昨(14)日中午發生火燒車意外,駕駛及時逃生未釀傷亡。經瞭解,事故車爲1輛逾15年的二手賓士車,駕駛才付訂金並交車試開2天,竟發生意外。消保官對此表示,此類重大瑕疵直接構成解約責任,車商不得向買方要求付清餘款,且應返還訂金。
國道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指出,國道3號南向236K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路肩有一輛賓士轎車因不明原因起火,獲報後立即調派巡邏車並通報119,駕駛及時逃生未釀傷亡,事故原因待鑑定釐清。
經瞭解,該輛事故車爲一輛車齡逾15年的二手賓士車,車主表示此車剛付完訂金,車商昨天才交車讓他試開,未料竟發生火燒車意外。
▲國道3號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昨(14)日發生火燒車案。(圖/記者高堂堯翻攝)
南投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季嘉尚就此案說明,若中古車買賣在購車後6個月內發生瑕疵,尤其是火燒車這種重大瑕疵,可直接構成解約責任,解約後買方能要求車商返還所付訂金,車輛則由賣方自行取回。且買方有權利向車商要求「被害給付」如醫療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若車商認爲意外是買方人爲造成,則可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由規責方承擔。
但季嘉尚強調,「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只包含「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若是一般民衆之間的私人買賣糾紛,則歸「民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