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萬訂金買二手法拉利 賣家交不出車賠1倍違約金

男子向二手車商購買法拉利,前後支付共200萬元訂金,未料賣家卻交不出車來,男子提告要求返還訂金並求償1倍違約金。(邱立雅攝)

邱男向中古車商購買價格800萬元的法拉利F355,支付100萬元訂金後,賣家突然改口稱因爲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需要再付100萬元訂金才能過戶,雙方簽約後,賣家卻未能於約定時間交車,邱男解約後告上法院,求償200萬元訂金返還以及違約金200萬元獲准。

邱男主張賣家明知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情況下,不能擅自處分、出售、轉讓,除非解除抵押登記否則無法辦理車輛過戶,但卻隱匿資金缺口在網上刊登廣告售車。當時他與賣家敲定以800萬元購車後,已先支付一筆100萬元訂金。

邱男控訴,賣家3天后又稱,該輛車因在銀行有設定動產抵押,需要再匯款100萬元否則無法過戶,他雖對此說法有所顧慮,仍因信賴其爲車商且經驗豐富,又匯入100萬元。此時賣家以所屬融資公司名義與他簽約,約定當月月底交車並完成過戶手續,如逾期未交車則要支付與訂金同額的違約金。

但邱男發現,時間到了卻拿不到車,賣家竟表示融資公司還有另一輛車也設定抵押,銀行要求兩車一併清償,導致無法如期交車過戶。邱男認爲賣家一開始就無法交車,在收錢之後卻反覆推託,用銀行貸款困難、過年業務繁忙等理由,不還訂金跟違約金。

賣家則表示,自己確實有賣車真意,只是銀行要求要一併清償增貸餘款,否則不同意塗銷車輛動產抵押,知悉此情後即向邱男說明原由,也向金管會提出陳情,並未蓄意詐欺。

新竹地院法官調查後並根據證人說法發現,被告在銀行同意塗銷抵押權之前,即先行刊登出售車輛廣告,並與原告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約定某日前應交付車輛,但事後無法取得銀行同意塗銷抵押權,難認被告沒有責任,因此應返還訂金,扣除已先償還部分,應返還174萬9931元,另賠償違約金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