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普洱茶餅無生產日期引發糾紛 法院:賣家退一賠十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
像普洱茶餅這樣一些長時間“放不壞”的預包裝食品,是不是就可以因爲它耐儲存的特性,而不標註生產日期?有的消費者可能覺得影響不大、無所謂,但是有的消費者覺得商家這樣違反食品安全法,還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披露了一起涉網購茶葉的糾紛案。法院對於“預包裝食品不標生產日期”的審理結果是什麼,這個案件又有哪些警示作用?
小陳在某電商平臺花費2880元購買了4提普洱茶餅。到貨後,他發現茶餅外包裝上關於產品名稱、淨含量、產品配料、原料產地、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號、保質期、生產廠名、廠址等信息均完整,唯獨生產日期一欄爲空。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豔鋒介紹,小陳向店鋪客服反映說生產日期一欄是空的,客服表示,廠家忘了標生產日期,這個茶就是2008年的,並稱小陳不滿意可以將茶葉退回,已經喝了的一餅可以留下,就當作贈送。
聽上去,商家態度蠻好的,但小陳不領情。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豔鋒:小陳覺得,賣家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退一賠十,隨後便將涉案店鋪及商品投訴到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並得到了“在當地並無茶包裝上標註的生產廠家”以及“在產品包裝標註的廠址並未發現相應茶廠”的答覆。小陳因此將涉案店鋪告上法院,以茶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爲由要求退一賠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那麼小陳的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呢?
主審此案的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 王娟:涉案商品的茶餅已經過篩分、緊壓、乾燥等特定工序,改變了茶葉基本自然性狀,不再是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且涉案產品已經過包裝,應屬於預包裝食品範圍。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屬強制性標示項目,而且對於涉案茶葉來講,特定年份生產還屬於其主要賣點,勢必會對消費者造成認知上的引導,生產日期的遺漏屬於商品關鍵信息的缺失,而非法律規定中的“標籤瑕疵”,因此可以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店鋪強調,涉案商品確實是2008年生產,包裝系原封包裝,他們並未打開查看,所以涉案商品出現的情況不是自己的問題,而是生產商的問題。店鋪還表示,他們並未和生產廠家直接對接過,而是通過中間商採購,且中間商稱茶葉包裝上的生產廠家確實存在。
主審此案的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 王娟:賣家作爲茶葉從業者,其對於茶葉標籤的認知應高於常人,但根據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答覆,涉案商品外包裝上載明的生產廠家在當地並不存在,涉案店鋪未能證明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已對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構成“明知”。綜合案件整體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賣家退還小陳購物款288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款28800元,小陳應退還涉案茶葉給賣家。
王豔鋒強調,食品經營者作爲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豔鋒:即便商品通過中間商採購,經營者仍需對產品來源和標籤完整性負責,不能以“未直接對接廠家”爲由推卸責任。
主審法官王娟提示消費者,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信息是判斷其安全合規的重要依據,任何缺失均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或誤導消費決策。
主審此案的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王娟表示,即使茶葉等耐儲存食品保質期較長,消費者也應仔細覈對標籤,保留購物憑證,發現關鍵信息缺失或矛盾時,及時固定證據,並通過協商退貨、向監管部門投訴或提起訴訟等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