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蟲引糾紛,法院判商家退一賠十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白酒質量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酒業公司賠償消費者購酒款並給付賠償金。

2018年,趙某購買北京某酒業公司生產的白酒10箱(6瓶/箱,500ml/瓶),剩餘6箱一直存放於自家地下室。2024年,趙某拆開其中一箱,意外發現一瓶白酒內液體僅剩約100ml,且液體中混有小黑蟲。因售酒網點多年前已人去樓空,趙某將白酒生產者北京某酒業公司訴至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退一賠十”,賠償6箱購酒款及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北京某酒業公司則稱趙某主張的單瓶酒價格虛高,與公司對外銷售價格差距過大,僅同意爲趙某更換一瓶同一批次白酒,同時趙某需將一瓶問題酒退回。

經法院現場勘察,趙某地下室儲存北京某酒業公司生產的一瓶問題白酒,瓶蓋完好無損,無外力開啓,其他白酒外觀上並無問題。

庭審中,北京某酒業公司對問題酒內生蟲及瓶蓋漏氣原因不申請鑑定,趙某對除問題酒外剩餘白酒虛假標識配料及酒精度數不足等質量問題不申請鑑定。

平谷法院經審理認爲,生產食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禁止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本案中,趙某提交的問題酒瓶蓋完好,無外力開啓,無相反證據推翻,可認定爲未開封食品。酒瓶內液體肉眼即可分辨混有若干黑蟲,且實際容量遠小於標識容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北京某酒業公司就上述質量問題成因未申請鑑定,應就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承擔相應責任。就除案涉單瓶問題酒外剩餘瓶裝酒,趙某雖主張存在配料及度數與標識不符等質量問題,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佐證,且在北京某酒業公司提交檢測報告後拒絕就質量問題提起鑑定,難以認定除案涉單瓶問題酒外剩餘瓶裝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最終,平谷法院綜合在案證據及同品類白酒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北京某酒業公司賠償趙某購酒款100元、給付趙某賠償金1000元,趙某返還北京某酒業公司內含黑蟲及不足量液體白酒一瓶。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