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薪令”爲由調薪引起糾紛 益民基金被判賠百萬元

近日,一份裁判文書引發熱議,掀起了金融業“限薪令”下小型公募機構生態一角。

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民事判決書,2023年,某基金管理公司(判決書顯示爲益民基金)爲執行金融業限薪令,下調公司管理層人員等薪酬;此外,該公司根據人員情況等,將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趙某調整爲綜合管理部行政經理,取消其每月崗位津貼1.9萬元。在趙某提出異議後,益民基金以不服從調崗安排爲由解除了趙某勞動合同。裁判書顯示,自2021年12月開始,趙某工資爲4.35萬元每月。

法院一審判決,益民基金支付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4.7萬元,還有其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假工資6.63萬元。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Wind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益民基金旗下產品規模僅8.2億元,行業排名第175位。

金融業“限薪令”背後 益民基金原人力老總降薪超40%

裁判書顯示,趙某在益民基金任職約11年。2012年7月18日,趙某與益民基金簽訂勞動合同書,初始崗位爲綜合管理部門人力資源主管;2014年3月12日,趙某崗位變更爲綜合管理部門總經理助理。

2014年8月21日,趙某與益民基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5月19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將趙某崗位變更爲綜合管理部門副總經理。2021年12月8日,益民基金任命趙某爲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據裁判書,2023年4月,益民基金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其公司管理層人員及部分員工薪酬調整的議案,其中管理層人員薪酬以2023年4月工資總額爲基準下調10%,部分部門負責人薪酬依據工作情況進行下調;此外,決定將人力資源部併入綜合管理部,其公司不再設置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崗位,同時將趙某由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崗位調整至綜合管理部行政經理崗位,同意取消其崗位津貼。

裁判書顯示,益民基金時任公司副總及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曾與趙某溝通,說明本次崗位合併是爲了保證公司各部門工作可協同處理,同時部門調整爲根據公司人員情況進行的調整;此外,益民基金時任公司副總說明其公司爲響應國家政策號召,執行金融行業限薪令,管理層及部分部門負責人均進行薪酬調整,並非針對趙某個人。

記者注意到,2022年8月,財政部金融司發佈《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被不少人理解爲“金融業限薪令”,其要求,國有金融企業嚴格控制崗位薪酬級差,重點向一線及基層員工傾斜。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據裁判書,從2021年12月開始,趙某工資構成和標準爲:基本工資23000元、崗位工資19000元、司齡津貼1500元,共計43500元每月。趙某崗位工資被取消後,工資降幅約44%。

裁判書指出,趙某認爲益民基金在未與其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通知其降崗降薪,在其提出異議後,以拒不服從公司調崗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公司行爲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屬於違法解除。因此,趙某將益民基金告上了法庭,請求益民基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費、工資差額和承擔該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費用。

機構違法解聘 被判賠償百萬元

據裁判書,一審法院認爲,上述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爲:1.益民基金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是否合法及法律效果;2.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益民基金作出的減少勞動報酬決定是否合法及法律效果;3.趙某是否存在相應加班事實;4.趙某在訴爭期間未休年休假的情況及法律效果。

法院在分項論述中指出,在上述調崗中,益民基金在程序、選擇、結果和對象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性;認定益民基金單方將趙某由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調整至綜合管理部行政經理的調崗行爲不合理。

同時,法院指出,益民基金在與趙某就調崗事宜協商未果後,在極短的時間內就對其作出了違反《某基金管理公司員工行爲準則和獎懲規定》的認定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故,法院認定益民近作出的解除決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違法解除。

根據一審判決,益民基金支付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46990元;支付趙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未休年休假工資66312.53元;益民基金無需爲趙某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益民基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裁判書,益民基金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益民基金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管理規模不足10億元 高薪惹爭議

在上述案件中,除了違法解聘服務11年的老員工,益民基金原人力資源總經理50萬年薪同樣引發了多方討論。

官網顯示,益民基金成立於2005年12月;當前兩家股東分別爲重慶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5%)、中國新紀元有限公司(持股35%)。據工商信息,重慶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爲同方國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是“清華同方系”一員。

據wind數據,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益民基金在管6只產品,均爲混合型基金;總管理規模僅8.22億元,在199家公募基金公司中排名第175。企業預警通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4年,益民基金旗下全部產品淨收益分別爲-3.3億元、-3850.3萬元、1669.1萬元;收取管理費1598.1萬元、1586.2萬元、1998.4萬元。

有人評論質疑,益民基金在如此規模下給HR總經理髮的薪酬太高,也有人調侃基金公司的HR總經理才這點工資。還有人指出,到手其實沒多少,大(基金)公司入職三五年的總包也是這水平。

據wind數據,益民基金當前規模最大的兩隻產品分別爲益民創新優勢、益民紅利成長,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規模分別爲3.85億元、2.91億元。

Wind信息顯示,益民創新優勢成立於2007年7月,截至今年6月17日,總回報22.3%,跑輸業績基準16.7個百分點,年化回報僅1.1%;益民紅利成長成立於2006年11月,截至今年6月17日,總回報75.9%,跑輸業績基準75.8個百分點,年化回報爲3.1%。

近年來,管理部門着力破解“金融精英論”,規範金融業員工薪酬,引發外界廣泛關注和討論。2025年5月,證監會印發《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簡稱《方案》),其中提到,改革基金公司績效考覈機制,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爲核心的考覈體系。

《方案》指出,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應當涵蓋基金產品業績和投資者盈虧情況,前者包括基金淨值增長率、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指標,後者包括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佔比等指標。基金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考覈,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不低於50%;對基金經理的考覈,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於80%。對基金投資收益全面實施長週期考覈機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收益考覈權重不低於80%。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黃順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