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喂鳥引糾紛,法院:愛心行爲應以“不妨礙他人”爲前提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愛心喂鳥”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案件。樓上住戶搭建喂鳥設施導致樓下鄰居生活受擾,法院判決明確“愛護動物”需以不侵害他人權益爲邊界。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本案中,劉女士與王先生系美麗家園小區上下樓鄰居。王先生出於愛鳥的初衷,在自家801室客廳陽臺搭建不鏽鋼喂鳥架及餵食盒,吸引大量鳥類停留。樓下劉女士發現,自家窗臺、空調外機頻繁堆積鳥糞,鳥類活動噪音影響休息,且雨天喂鳥盤積水會滴落至其窗臺,造成衛生問題。劉女士多次與王先生協商未果,便以排除妨害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喂鳥設施。

王先生辯稱,喂鳥行爲是愛護動物的善意之舉,本身並無不當。其所用不鏽鋼設施沒有影響樓下采光、通風,並且鳥類進食時間規律,都不在人們休息的固定時間段,產生的噪音未達到有關規定的分貝指數,認爲劉女士的訴求沒有依據。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爲,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本案中,王先生搭建喂鳥盤及餵食盒的行爲,確實對劉女士所有房屋的居住使用產生妨礙,王先生雖主張其搭建喂鳥盤、餵食盒的行爲對劉女士的影響並不嚴重,但根據雙方提交的照片清晰顯示劉女士居住房屋的空調外機及窗臺均有鳥糞,且此種搭建也存在安全隱患,劉女士就此請求排除妨害,於法有據,法院最終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王先生在收到判決後已自動拆除了喂鳥盤及餵食盒。

法官提醒,相鄰關係的處理需要在相鄰關係人之間作出平衡,相鄰人一方訴至法院主張排除妨害的,應當以該行爲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爲判斷標準。例如前文的“愛鳥”行爲本應予以提倡,但前提是不妨礙其他人,如果沒有限度和邊界,“愛心”行爲也會給鄰里帶來困擾,侵害他人相關權益。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