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力“反內卷”!時隔27年,價格法重新修訂

中國正着手全面修訂其已實施27年的價格法律框架,核心目標是遏制破壞性的低價競爭,併爲數字經濟時代下的市場行爲設立新的“遊戲規則”。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7月24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市場監管總局已聯合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標誌着這項重要的立法進程進入了關鍵階段。此次價格法的修訂,是自1998年首次實施以來的第一次,於2023年被正式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修正草案直指當前市場競爭中備受關注的“內卷”現象。草案內容顯示,監管機構將通過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明確禁止利用算法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爲等手段,加大對非理性價格戰的治理力度。

專家認爲,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協同發力,構築起一個更全面的市場監管體系,有助於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從而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穩固的價格基礎。

完善低價傾銷認定標準,治理"內卷式"競爭

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爲治理“內卷式”競爭提供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武器,特別是針對低價傾銷行爲。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麗巖指出,低價傾銷是一種惡性“內卷”,出現這種現象,將會導致相關行業企業利潤下滑甚至虧損面擴大,使企業在穩定生產經營和擴大就業崗位方面面臨更大壓力,這對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羣體增收也會造成不利影響。

現行價格法對低價傾銷的規定構成要件複雜,且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和經營者自身,已難以適應平臺經濟興起和服務消費旺盛的新形勢。

爲此,修正草案將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訂爲“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偉指出,這一修訂清晰地界定了低價傾銷的兩個核心要件:手段(低於成本)與目的(排擠對手或獨佔市場),爲監管執法提供了有力支撐。

此外,修正草案還將低價傾銷的適用範圍從此前的“商品”擴展至“商品和服務”,並將規制主體從賣方擴大到制定定價規則的第三方(如平臺)。韓偉認爲,此舉彌補了監管制度的空白,能夠有效應對服務業以及平臺強制商家“二選一”等場景下的低價競爭問題。

新增數字經濟監管條款,彌補制度空白

修正草案特別增加了"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爲"的條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表示,隨着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發生重要變化,需要價格法對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規制。

修正草案還完善了價格串通、哄擡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爲認定標準。同時明確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並收取價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修正草案調整了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處罰規定,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三部法律協同發力,構建綜合監管體系

此次價格法的修訂並非孤立進行,而是中國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專家分析,低價無序競爭的治理需要多部法律協同發力。例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對平臺強制商家低價銷售作出規定,而反壟斷法則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韓偉指出,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這兩部法律構成綜合法律監管體系,在整治“內卷式”競爭方面形成合力。

爲確保法律的威懾力,修正草案還普遍提高了違法成本。草案調整了對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處罰規定,提高了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罰款標準,並明確了拒絕或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資料的法律責任。

在政府定價方面,草案也進行了現代化調整,明確了政府定價可以採取制定“定價機制”的方式,並強調在定價過程中必須開展成本監審或調查,並聽取社會各方意見。

郭麗巖表示,執行好價格法及相關法規,將有利於增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吸引力,爲做強國內大循環提供良好的價格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