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7年價格法迎首次修訂 劍指“內卷式”競爭

來源:證券日報

原標題:時隔27年價格法迎首次修訂 劍指“內卷式”競爭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止時間爲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時隔27年,價格法首次迎來修訂。此次修訂有哪些具體內容?將會起到怎樣的效果?帶着這些疑問,《證券日報》記者採訪了業內多位專家進行解讀。

規範企業競爭行爲

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據瞭解,價格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在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物價合理運行、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價格改革深化,價格法部分條款存在修改完善的必要。

“價格競爭是市場競爭中最重要的一種競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峻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十多年的執法實踐積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多有迴應,此時對價格法有關市場競爭的條款進行調整,實屬必然。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此次修訂有三個目的,第一是規範企業競爭行爲,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扭轉“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逆淘汰效應;第二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尊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第三是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員郭麗巖表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價格機制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供需平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價格法是我國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中價格關係與價格行爲的重要法律。適應新形勢新需要,修訂價格法相關條款,尤其是完善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認定標準,依法規制價格違法行爲,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吳峻認爲,此次對價格法進行修訂,旨在提供一個健康的營商環境,從而促使各市場主體在競爭中做大市場這塊“蛋糕”,使得競爭的收益對各個主體而言呈增長趨勢,從而進一步鼓勵市場主體在激烈的競爭中更加重視其競爭行爲的正當性,形成一個健康、正面的競爭或營商環境。

主要修訂內容

涉三方面共10條

從此次修訂來看,徵求意見稿主要涉及三方面,共10條內容。 其一,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其二,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爲認定標準。其三,健全價格違法行爲法律責任。

吳峻分析,徵求意見稿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了細化,有利於保護競爭主體在競爭過程中的合理預期。

具體來看,在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爲認定標準方面,一是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範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二是完善價格串通、哄擡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爲認定標準;三是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並收取價款;四是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爲的規範。

郭麗巖認爲,政府“有形的手”不僅要在政府定價領域發揮作用,而且要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領域發揮應有作用,其中就包括規範不正當價格行爲。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領域,也存在市場失靈問題。例如,低價傾銷。就危害而言,低價傾銷是一種惡性內卷,其導致相關行業企業利潤下滑甚至虧損面擴大,使得相關企業在穩定生產經營和擴大就業崗位方面面臨更大壓力,這對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羣體增收造成了不利影響。由此,在涉及重大公衆利益、出現嚴重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有必要通過強化法治建設,豐富調控監管手段,積極作爲,彌補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監管者不該失靈。”劉俊海表示,因此監管者要運用法律賦予的市場準入、行政指導、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權限,激濁揚清、懲惡揚善,旗幟鮮明制裁攪局行爲,打擊內卷行爲,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要倡導企業慎獨自律,告別不正當競爭、打價格戰、傾銷。如果有民事糾紛,消費者和誠信經營者都可以訴至法院。人民法院要開門立案,凡訴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和執行難的問題。

郭麗巖表示,深化價格改革,可以進一步提升經濟運行質效,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