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期貨業“內卷式”競爭 管理新規徵求意見
中國商報(記者 王彤旭)近日,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制定了《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不正當競爭行爲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5年8月15日。據悉,規則旨在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防止“內卷式”惡性競爭,保障交易者合法權益。
從整體來看,規則共19條內容,從行爲界定、手續費管理、禁止性行爲、投訴舉報及自律管理等多維度構建自律管理框架,推動期貨行業向合規化、專業化、服務化轉型。
明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爲邊界
長期以來,期貨經紀業務作爲期貨公司的基礎性業務,一直面臨着激烈的競爭局面。爲爭奪客戶,期貨行業的“價格戰”愈演愈烈。
一方面,部分公司採用“零手續費”、承諾返還手續費、貶低同行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擾亂市場秩序;另一方面,期貨公司爲搶佔市場份額,過度壓低手續費,致使在交易系統穩定性、投研支持、客戶服務等方面投入不足,嚴重損害交易者體驗。
“在此背景下,規則的出臺意義重大。它有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讓期貨公司擺脫低價競爭的惡性循環,將精力迴歸到提升服務質量上來。對於交易者而言,能保障其合法權益,並享受更加優質、穩定的交易服務體驗。從行業發展角度看,規則能夠推動行業從單純的價格競爭向以客戶服務爲核心的多元化競爭模式轉變,有助於全面提升行業綜合服務水平,進而助力期貨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
規則首先明確了經紀業務不正當競爭禁止性行爲的內涵: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則,擾亂期貨行業經營秩序,損害其他期貨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爲。
付一夫表示,規則對經紀業務不正當競爭行爲內涵進行明確,能夠讓市場參與者清晰知曉行爲邊界。
規範期貨經紀業務手續費管理
針對行業長期存在的“手續費內卷”問題,規則推出五項核心舉措。
一是建章立制,規範流程管理。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手續費管理相關制度,明確手續費公示、收取、調整及回訪等流程管理,確保各環節規範、透明。
二是科學定價,合理覈定收取。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經紀業務服務成本,科學合理設定手續費收取標準,覈算經紀業務服務成本應當結合公司實際運營情況,明確計算方法及計算週期。計算方法應當具備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計算週期應當保持連貫性和穩定性。同類型客戶手續費收取標準應當基本一致。
三是充分公示,保障信息透明。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在公司網站、客戶端、營業網點等按照交易品種公示手續費收取最高標準。期貨公司根據不同客戶類型確定差異化手續費收取標準的,還應當按照客戶類別公示手續費收取的最高標準,並對客戶類別及其分類標準進行公示。
四是明確約定,嚴格履約執行。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約定具體的手續費收取費率或者金額及其變動事項,期貨公司實際收取的手續費費率或者金額應當符合與客戶的約定。
五是重點回訪,強化風險防範。期貨公司應當嚴格落實手續費回訪要求,重點關注互聯網開戶客戶,增加對交易頻繁、手續費較高、虧損較大客戶羣體的回訪頻次。
“新規規範了期貨經紀業務手續費管理,從建章立制、科學定價、充分公示、明確約定到重點回訪,形成一套完整規範流程,確保手續費管理規範透明。”付一夫表示。
此外,規則還明確列出了期貨經紀業務的七種禁止性行爲:通過手續費收取標準低於經紀業務服務成本開展惡性競爭;變相提高或者降低與客戶約定的手續費收取標準;向客戶收取手續費低於交易所手續費公示標準;只宣傳交易者可能獲得的收益,隱瞞或不客觀揭示業務風險;採用虛假宣傳的手段,欺騙和誤導交易者;故意歪曲、詆譭其他期貨公司爭攬客戶;以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爲等。
強化投訴舉報和自律管理
在打擊行業亂象的同時,規則還強化了投訴舉報和自律管理。
規則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存在違反規則行爲的,可以向協會進行投訴或舉報。協會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方式加大自律管理力度,並依據檢查結果給予期貨公司、從業人員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同時,中期協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紀律處分的,應當將紀律處分信息記入協會行業信息管理平臺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並可以在協會網站或者其他相關媒體上公佈,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付一夫表示,新規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一些挑戰,如部分期貨公司短期內調整經營策略的難度較大,如何確保規則在全行業有效落實等。
值得一提的是,爲促進規則的平穩實施,中期協還同步設置了過渡期安排。據瞭解,規則自發布日至實施日預留1個月,這期間期貨公司需要完成手續費內控制度建設、經紀業務服務成本測算、客戶分類以及手續費差異化定價等準備工作。規則正式實施後,設置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新增客戶嚴格執行規則要求,存量客戶不符合要求的應積極整改。過渡期滿,期貨公司未按照規則要求執行的,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