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低價競爭內卷亂象,價格法實施27年迎來首次修訂

綜合整治“內卷式”無序競爭將迎來更加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爲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這是價格法正式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法。修正草案增設了多條與“反內卷”相關的款項內容,完善了關於低價傾銷、哄擡價格、價格串通、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規定。新增數字經濟監管條款,彌補制度空白,對算法定價以及大數據殺熟等新型問題進行相應調整。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協同發力,構築起一個更全面的市場監管體系。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麗巖表示,修訂《價格法》釋放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明確信號。在當前國際形勢不確定性增大背景下,通過立法強化和引導公平、公正、合法的價格競爭,有利於增強中國統一大市場對內對外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從而爲做強國內大循環提供良好的價格環境。

爲強化價格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價格法自1998年正式實施,至今已有27年多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主任劉五星表示,當前價格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一些行業低價無序競爭問題凸顯,對價格調控監管提出新要求。

修正草案共10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爲認定標準,健全價格違法行爲法律責任。

此次修正草案中完善了政府定價制度,將近年來成功的創新實踐上升爲法律規定。完善了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認定標準,進一步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同時,健全了法律責任規定,爲強化價格監管提供有力支撐。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紅表示,經營者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範,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爲,不僅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還干擾破壞正常價格秩序。價格法修正草案堅持過罰相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健全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

完善低價傾銷認定標準

現行價格法對低價傾銷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適用情形僅限於經營者自行銷售,難以完全適應當前平臺經濟興起、服務消費旺盛等形勢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

在此背景下,修正草案將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訂爲“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

針對服務消費領域的價格亂象,修正草案將“分解服務項目、減少服務內容”列爲“變相提高或壓低價格”的具體表現方式,迴應了近年來一些服務領域的經營者通過分解服務項目或者減少服務內容等方式多收或者重複收取消費者費用的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偉表示,修正草案完善了價格法中低價傾銷條款,有利於從法治層面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助力遏制“內卷式”競爭。

韓偉進一步指出,草案優化了低價傾銷行爲的構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價是否低於成本,捨本銷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即經營者企圖通過低於成本的價格爭取顧客,佔領市場,或者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上述修改爲加強監管執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撐。

郭麗巖表示,低價傾銷是一種惡性“內卷”,出現這種現象,將會導致相關行業企業利潤下滑甚至虧損面擴大,使企業在穩定生產經營和擴大就業崗位方面面臨更大壓力,這對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羣體增收也會造成不利影響。在涉及重大公衆利益、出現嚴重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有必要通過強化法治建設,豐富調控監管手段,積極作爲,彌補市場失靈。

新增數字經濟監管條款

修正草案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等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爲。修正草案還禁止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實施強制捆綁、收取不合理費用、附加不合理條件等行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表示,隨着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發生重要變化,需要價格法對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規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分析,修改後的《價格法》禁止互聯網領域的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等實施各種不正當價格行爲。近年來,隨着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5G、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應用越來越廣泛,許多經營者濫用新技術,利用其控制的數據和算法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針對這些新挑戰,我國一些法律已經開始嘗試作出規制。

比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現行反壟斷法也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韓偉表示,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綜合法律監管體系,在整治“內卷式”競爭方面協同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