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以更大力度遏制“內卷式”競爭 專家:修訂價格法正當其時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7月24日電 (記者 王恩博)中國正醞釀對實施已20多年的價格法進行修訂,治理低價無序競爭是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
國家發改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起草的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24日對外公佈。受訪專家表示,價格法修訂正當其時,修正草案強力整治“內卷式”競爭,將爲綜合法律監管體系添上重要一環。
此次修正草案中,對低價傾銷有關條款的完善頗受關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麗巖指出,低價傾銷是一種惡性“內卷”,出現這種現象,將會導致相關行業企業利潤下滑甚至虧損面擴大,使企業在穩定生產經營和擴大就業崗位方面面臨更大壓力,這對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羣體增收也會造成不利影響。
現行價格法對低價傾銷的規定構成要件較爲複雜,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適用情形僅限於經營者自行銷售,難以完全適應當前平臺經濟興起、服務消費旺盛等形勢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
在此背景下,修正草案將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訂爲“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偉分析稱,上述修訂優化了低價傾銷行爲的構成要件:一看手段,即其定價是否低於成本,捨本銷售;二看目的,即其是否是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即經營者企圖通過低於成本的價格爭取顧客,佔領市場,或者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由此,爲加強監管執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撐。
修訂後,價格法規定的低價傾銷適用範圍還由“商品”擴大至“商品和服務”,適用主體從交易中的賣方擴展至制定定價規則的第三方。
韓偉認爲,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業也可能出現低價傾銷行爲,如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引流、排擠競爭對手,不利於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需要予以規範。此外,修正草案新增了經營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進行低價傾銷的情形,將推動其他經營者低價傾銷的行爲納入價格法規制範圍,彌補了監管制度空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注意到,在完善關於低價傾銷、哄擡價格、價格串通、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爲規定的同時,修正草案特別增加了“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爲”的條款。她表示,隨着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發生重要變化,需要價格法對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規制,以迴應監管實踐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內卷式”競爭帶來的問題需要綜合整治。低價無序競爭作爲其最突出的表現之一,除了價格法,其他法律亦可發揮重要作用。
比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現行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韓偉稱,針對低價無序競爭問題,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綜合法律監管體系,在整治“內卷式”競爭方面協同發力。
郭麗巖表示,修訂並執行好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和引導公平、公正、合法的價格競爭,有利於中國增強全國統一大市場對內對外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從而爲做強國內大循環提供良好價格環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