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專家:進一步健全我國數字競爭規則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作爲我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此前歷經2017年全面修訂、2019年修改完善。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後,反不正當競爭法此次修訂完成,意味着我國競爭法基本完成了數字競爭規則構建,爲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給,內容和體系更加健全。
加大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爲監管力度
孫晉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自誕生伊始,便以解決競爭失序、行爲失範,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爲目標。隨着數字經濟日益勃興,近年來,我國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的進程明顯加快。之前2017年的修改,對網絡不正當競爭亂象作出有力迴應。
2022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就第三次修法的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並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此次修法歷時近三年,廣泛吸納全國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員的意見,並得到了全國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大力支持。
2023年,孫晉曾在《中國法律評論》撰文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的修訂旨在“高質量完成數字經濟時代反不正當競爭規則的守正與創新”,因此,修法既要“充分尊重市場選擇及其自發秩序,立足公平競爭的立法目標進行有限干預”,也要回應現實關切,在秩序與創新、規範與發展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近年來,“全網最低價”等口號成爲各大平臺流量爭奪策略,受平臺企業低價競爭影響,中小微商戶線上經營利潤逐漸走低,同時潛藏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多重風險。本次修訂的第一個亮點,就是進一步擴充網絡反不正當競爭規則。
孫晉介紹,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一次修訂後引入“互聯網專條”。當時,以數據抓取爲代表的一系列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亟待規制。2024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部門規章對此作出正式迴應。時隔一年,我國於法律層面正式確立相關規範,其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這表示,反不正當競爭規制正成爲保護市場經營者數據權益的重要路徑。
針對“全網最低價”等內卷亂象,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該法還着力對經營者“濫用平臺規則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爲”進行規制。
着力整治平臺“內卷式競爭”,確立平臺監管職責
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將“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範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爲”作爲2025年的重點工作之一。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發言人透露,此次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貫徹黨中央關於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精神,就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健全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以及明確傳統或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完善。
孫晉認爲,“內卷式”競爭源於經營主體缺乏市場拓展和質量上升空間,不得不爲爭奪有限資源在相對封閉區域內開展的過度競爭,可通過“完善競爭良法及相應善治”,促成“經濟增長內生驅動機制”,化解這一亂象。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該規定旨在對平臺的內部定價規則施以規制。第二十一條則要求平臺“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並負有相應的報告義務。
“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數字經濟就是平臺經濟。”孫晉表示,數字平臺具有多邊市場、網絡效應、鎖定效應等特性,其掌控海量關鍵生產要素,創造並配置新質生產力,據此形成規訓平臺內經營者及用戶的“私權力”。權力應受監督,並與責任相呼應,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限縮了平臺的經濟性權力,並賦予其相應的監管職責,有助於紓解企業層面的“內卷式”競爭。
建議:何爲“相對優勢地位”,需要明確界定
立足交易常態引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也值得關注。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孫晉表示,規制實踐中普遍出現的此類行爲確有必要,但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全承擔規制該行爲的重任,既可能過分侵佔司法自治空間,還可能架空反壟斷規制體系,宜選用“小步快走”式的試錯性立法實現精準規制。
他認爲,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引入並實施“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至少需要回應兩方面問題:一是如何通過文本解釋在質性層面錨定何爲“相對優勢地位”,如“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二是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不可避免地與民法典、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等規範產生疊合,與這些規範對應的救濟路徑不盡相同,這在爭議管轄機關方面尤爲明顯,法律競合和法律衝突如何解決,亟須在實踐中廓清。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白爽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