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經許可爬取搬運數據 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標題:最高法:未經許可爬取搬運數據 構成不正當競爭
光明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 孫滿桃)統計數據顯示,在涉數據權益民事審判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較爲集中。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數據權益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積極迴應數據權屬認定、數據產品利用、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平臺賬號交付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值得關注的是,《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62號)確認某科技公司對匯聚短視頻、用戶評論、用戶信息形成的數據集合享有經營性利益,認定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獲取並向公衆提供上述數據,足以實質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案情顯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經營者。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經營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間,乙APP上有50392個短視頻與甲APP的短視頻一致,且短視頻中含有甲APP專有的代碼。案涉短視頻中,包含19079個註冊用戶暱稱、用戶頭像。其中,15924個與甲APP相同。經查,約40%的短視頻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其餘短視頻有一定價值但不具有獨創性,屬於錄像製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爲由提起訴訟,訴稱: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直接抓取搬運甲APP中的案涉數據並在乙APP展示和傳播,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萬元。
某文化公司辯稱:案涉短視頻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而某科技公司對甲APP中用戶自行上傳的短視頻不享有權益。某文化公司開發的乙APP係爲用戶提供短視頻上傳的平臺,其商業模式具有正當性。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作出判決,判令某文化公司在媒體上刊登聲明,就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爲爲某科技公司消除影響;某文化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宣判後,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23年3月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關注到,此案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某科技公司對匯聚短視頻、用戶評論、用戶信息形成的數據集合享有何種權益;二是某文化公司獲取、使用案涉數據的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法院認爲,本案中,案涉具有獨創性的短視頻構成作品,其餘短視頻構成錄像製品,二者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作爲數據匯聚者的某科技公司,並非案涉短視頻的製作者,某科技公司不能依據著作權法主張權益、尋求法律救濟。
然而,某科技公司持有、使用、經營短視頻數據集合產生的經營性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當然,這並不影響短視頻製作者主張著作權法上的權利。
另外,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獲取並向公衆提供相關數據,足以實質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責任編輯:小云
(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