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8年 監管擬修訂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每經記者:宋欽章 每經編輯:張益銘

4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5年5月11日。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規範信託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舊版制定於2007年,至今已實施18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圍繞信託公司“受託人”定位要求,調整信託公司業務範圍,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託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通過微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是前期“信託業務三分類”新規、《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信託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下強監管的進一步細化,旨在強化規範信託公司經營行爲,加強股東行爲和關聯交易管理,強化行爲約束,明確信託公司風險處置及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及操作性。

新增“公司治理”等專章

記者觀察到,從總體結構來看,2007年的版本包含七章共66條內容,而最新的徵求意見稿則擴展至八章共77條。與2007年的版本相比,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兩個獨立章節,並將原版本中的“經營範圍”與“經營規則”合併爲一個章節,命名爲“業務範圍與經營規則”。此外,原版本中的“罰則”章節所在的位置已被“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章節所取代。

章節的調整揭示了修訂意見稿在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風險處置等方面有所強化。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也指出徵求意見稿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分別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迴歸本源;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規範重點業務環節;強化信託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

具體來看,在公司治理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信託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託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信託公司爲受益人利益服務。

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督促信託公司以受託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爲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淨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方面,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託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強化央地協同等。

列明九大禁止行爲

2007年版本列舉了資金信託、動產信託等5種信託業務類型,徵求意見稿按照信託業務三分類通知,調整爲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

除了以上三類信託業務,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負債業務,以及包括爲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託管理人等服務,爲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託管及其他技術服務等。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列明瞭信託業務九大禁止行爲,涵蓋保本保收益、欺詐誤導銷售、通道業務、資金池業務、違規擔保、不正當關聯交易等方面;2007版本雖有禁止性規定,但不如徵求意見稿全面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對信託資產使用方式也進行了明確,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

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這一章,徵求意見稿要求信託公司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同時細化了接管、重組、破產等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在最後一章“附則”中要求,存量業務需在2028年前整改完畢,逾期不得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