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信託管理辦法 有望年內製定
證券時報記者 楊卓卿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公佈2025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將制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納入其中。
具體到信託行業,上述工作計劃顯示,2025年將重新修訂《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制定《資產管理信託管理辦法》。
2024年底,證券時報記者曾報道,監管人士在2024年中國信託業年會上透露,正在制定“1+N”制度體系,其中“1”是指《關於信託業進一步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N”則是涉及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等業務細則。
一位參會人士彼時稱:“‘1+N’制度體系是以三分類爲基礎的,預計2025年會出臺針對資產管理信託的監管細則。關鍵業務的展業標準與規則一旦明確,將激發信託行業的發展潛力,在場人士都表示很期待。”
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信託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意見》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明確構建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信託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4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就《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現行《辦法》於2007年制定,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託公司風險防範、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託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政策的銜接也有待加強。
金融監管總局此次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圍繞信託公司“受託人”定位要求,調整信託公司業務範圍,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託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據瞭解,《辦法》對信託公司業務範圍作出了調整,修訂後的業務範圍共有三項:
一是信託業務。將現行《辦法》中五項信託業務調整爲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
二是資產負債業務。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
三是其他業務。增加“爲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託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爲“爲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託管理人等服務”。
此外,結合實際情況,《辦法》取消了與信託公司主業無關聯度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爲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併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四項中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