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5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爲規範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推動同類業務實施統一監管標準,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對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進行了系統規範,全面覆蓋產品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做好《辦法》的修改完善和發佈實施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是什麼?

答: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當前,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爲監管。

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答:《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適用範圍、信息披露原則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一般規定,明確信息披露渠道、責任、方式、禁止行爲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分爲產品募集信息披露、產品定期信息披露、產品臨時信息披露和產品終止信息披露四節,全面規範資產管理產品全生命週期信息披露要求。對於產品說明書或合同、業績比較基準、發行公告(或報告)、定期報告、定期淨值披露、過往業績、事前和事後臨時披露事項、到期清算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時間等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內部管理,明確了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要求,強化主動披露要求,明確了託管機構職責、銷售機構職責和文件保存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信息披露平臺的職責及違規處罰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了用語含義、解釋權和實施安排。

三、《辦法》如何規範產品全過程信息披露管理?

答:《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週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範,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範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託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釐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四、《辦法》如何處理統一監管標準和產品間客觀差異的關係?

答:《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羣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衆,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另一方面,持續完善後續自律要求。《辦法》明確,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產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五、《辦法》的實施安排是怎樣的?

答:《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爲正式發佈後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編輯:錢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