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立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助力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
《辦法》共四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
一是規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行爲。明確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產範圍等事項,推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規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不良資產處置行爲。劃定經營紅線,明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轉讓方承擔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爲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經營行爲。
二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15%。明確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淨資金流出。明確關聯交易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淨資產的50%。規範外部融資,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3倍,防範風險外溢。
三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分工。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