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金融管理部門、各小額貸款公司:
爲規範小額貸款公司行爲,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現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金規〔2024〕26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各項規定。
二、本市針對《暫行辦法》施行,設置過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各小額貸款公司要及時對現有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環節進行調整優化,在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
三、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通過股東借款方式融資不再報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股東借款的資金來源應爲股東的自有資金,且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一倍。
四、過渡期內,對現場檢查和監管評級等渠道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符合《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市監管辦法)但未達到《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的問題線索,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將進行督促提醒。
五、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監管辦法與《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