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重死刑 45綠委反對

立法院長韓國瑜。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第272條之1,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倘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也修訂第286條,凌虐未滿7歲者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在第286修法時,以表決方式處理,與會的民進黨立委幾乎全數投下反對票,唯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投下贊成票。

「剴剴案」震驚全臺,就連承辦檢察官見了剴剴遺體都心痛落淚。全臺掀起撻伐惡保母聲浪,輿論也紛紛要求虐殺7歲以下幼童或虐待幼童致死,最重刑罰必須納入極刑。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補充說明,他表示,虐殺比一槍斃命、一刀斃命更可惡,他描述剴剴遺體狀態,忍不住說「這是人乾的事情嗎?」他連說三次,「虐殺幼童罪該萬死」。

在民意高漲的情況下,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第272條之1,殺未滿7歲者加重其刑2分之1。對未滿7歲者,以凌虐方式殺之,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該條內容納入處罰未遂犯。倘是預備犯虐殺未滿7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法也修訂第286條,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用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因而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意圖營利,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用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因而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未滿7歲者施以凌虐,或用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倘意圖營利,對未滿7歲者,施以凌虐,或用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針對第286條修法,以表決方式處理,60位同意,45位反對,反對者全爲民進黨立委。

在討論第286條修法時,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質疑,第286條修正後的罪刑與第272條之1幾乎相當,難見差異,他質疑民衆黨是以民粹方式處理。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稱在野黨立委是「不入流的政治家」,沒有人反對虐殺兒童處極刑,但不能亂修,應該放在殺人罪章,卻放在傷害罪章,不要以爲定在7歲以下就可以杜絕,不要倉促立法,依剴剴案的情況,給他來審照樣可以判到死刑。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說,今日藍白表演積極,但在剴剴案發生後表現冷血無情,保護兒少應從制度開始。案發後,是新北市長侯友宜、臺北市長蔣萬安互踢皮球,是國民黨立委護航時任兒福聯盟董事的藍委王育敏,藍委徐巧芯還比「腦袋阿達」的手勢。先包庇,再民粹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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