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6犯辯「趕着回家盡孝」 騎士上訴求情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鄭姓男子過去有5次酒駕紀錄,今年2月間他第6次酒駕被抓,一審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他提出上訴並表示,事發當日突然接到父親來電說身體不適,纔會冒險酒駕,希望法官能考量他的孝心,重新量刑。不過,二審法官並未採信鄭男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鄭男聲稱,自己第6次酒駕是爲了趕回家照顧身體不適的父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鄭男今年2月間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飲用米酒,隨後騎車準備返家,途中因爲沒打方向燈被警員攔查,進而實施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明顯酒駕。

鄭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他提出上訴並表示,事發當日他在山上工作,閒暇時喝了一點酒,本來應該等到酒退了再騎車返家,沒想到父親突然來電告知身體不適,衡量利害關係之後,他決定趕回家送父親去醫院,結果半路被警方攔查,於法而言他確實犯了錯,但希望二審法官能考量到他的孝心,重新量刑。

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爲,經查,鄭男過去已有5次酒駕紀錄,本案是第6次酒駕被抓,顯然之前的法院輕判,他都不知珍惜、警惕,全無悔過之意,害人又害己。

合議庭指出,鄭男在接受警詢、一審及刑事上訴狀中,對於飲酒部分的供述前後不一,一下子說是去山上運動,一下子又聲稱是受朋友邀約、工作閒暇時喝酒;而關於「父親身體不適」的說詞,他也沒有提出相關證據,因此難以採信。

最終,合議庭表示,一審量刑沒有疏漏,也沒有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鄭男上訴請求重新量刑,爲無理由,於是裁定駁回,不得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