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超標3倍辯「沒肇事」 酒駕3犯男求免關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因第3次酒駕,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必須入監服刑,但他強調自己已經深自悔悟,本案也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加上已開始接受酒癮治療,所以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阿哲第3次酒駕的酒測值超標3倍,若易科罰金恐怕難以達到矯正之效,最終裁定駁回。

▲阿哲酒駕3犯,仍希望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哲在向法院提出的聲明異議中表示,對於酒駕行爲已深自悔悟,但本案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他還有母親需要照顧,目前也在醫院接受酒癮治療,日後絕無再犯之虞,檢方卻否準他易科罰金的機會,顯然存在裁量權行使瑕疵,因而決定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指出,經查,阿哲2014年間第1次酒駕被捕,獲緩起訴處分1年,2020年第2次酒駕被判刑2個月確定,第3次酒駕也就是本案,發生在2025年,同樣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

法官表示,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新修定的不準易科罰金標準,當中明確包含「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況且桃園地檢署核發本案執行指揮書之前,已經給予阿哲陳述意見的機會,足以保障他的陳述意見權利。

法官認爲,阿哲明知不可以酒駕,仍漠視先前被判處罪刑的教訓,第3次酒駕上路,而且測得的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5毫克,超過法定成罪標準3倍,可見他的心態可議、法治觀念淡薄,如果仍予以易科罰金的機會,恐怕難以達到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

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之處,裁定駁回阿哲的聲明異議,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